对cfr合同风险转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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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CFR合同风险转移的思考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23)   摘要:文章通过对国际贸易中的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引出国际贸易合同中,CFR合同项下风险转移问题。鉴于考虑到仅硬性的按照风险转移的规定会发生不公平的结论,以此为出发点,通过深入思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条文,对风险转移进行分析,以期对实务中风险转移问题有所助益。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FR;信用证;风险转移   中图分类号:F7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6921(XX)20—0188—02

2、   随着国家交往的日益加深,国际贸易合同在国际商事中的地位也举足轻重,对于贸易合同中贸易术语的理解和运用也极大影响到合同责任及风险的承担。因此,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我们有必要对贸易术语进行细致的研究。本文通过对美韩之间的一项CFR进口合同来剖析该贸易术语下隐含的有关风险转移的问题。   案例简介:2003年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t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t,卖方准备在小麦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t给买方。但

3、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共计损失2500t,其余2500t得以安全运抵目的地。卖方在货物到目的港时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t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小麦2000t的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仲裁解决。 1CFR的定义及风险承担   要了解该贸易术语风险转移问题,首先要弄清楚该术语所表述的基本含义,以及在该术语下所确定的贸易双

4、方权利义务关系如何,通过这些了解才能判断,在发生纠纷时,究竟哪一方应当承担风险,风险自何时转移,为何转移等相关问题。 1.1CFR的概念   在贸易术语中,CFR即costandfreight的缩写,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但交货后的货物灭失或毁损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从该定义中,对CFR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从字面上来理解,似乎货物交由买方后所有风险即从卖方处转移。但对于概念的理解往往要辅助以实践的运

5、用。 1.2CFR合同项下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的划分,对于合同双方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明确权利义务,是合同履行的基础也是避免纠纷的主要途径,因此,对于双方主要义务划分在CFR合同中,对于风险转移的承担问题的同样重要。贸易规定中对买卖双方具体权利义务规定如下:   1.2.1CFR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②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时,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③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由通常船舶

6、运至指定目的港;④在约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给与买方交货的充分通知,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   1.2.2CFR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①支付货款,受领卖方交付的货物和单证;②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时,办理进口货物和在必要时从在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交纳相应的税、费;③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除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2运用CFR风险承担的规定分析案例 2.1对于该案例的初步分析   由CFR的含义来看

7、,CFR后面的港口是目的港,但仅指明运费是付至目的港,而不是在目的港交货。即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就已经发生转移,此后该由买方承担。   这样看来,双方既然签订的是CFR合同,就应该按该合同项下履行自己的义务,既然合同规定的风险转移是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发生,那么在运输途中的毁损,损失就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即卖方提出的理由有法律根据,可以对2000t小麦的损失不负责任。 2.2本案隐含的公正问题   CFR含义的规定在字面上看都与案例一一吻合,并且看上去属于典型的CFR合同纠纷中,风

8、险的承担问题,似乎并未有何不妥之处,但结合案例深入的分析考虑之后,笔者认为,仅以此为据,就断然判令买方承担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对买方是不公平的。   由案例分析可知,CFR合同中的卖方想要在船到达目的港时,由船公司分拨船上装的5000t小麦中的2000t给买方,而该5000t小麦在运输途中就已经损失了2500t,小麦作为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在合同中也并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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