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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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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的调研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海运大国之一。全球目前有19%的大宗海运货物运往中国,有20%的集装箱运输来自中国,而新增的大宗货物海洋运输之中,有60%至70%是运往中国的,我国的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已居世界第一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华取得收入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已构成了中国国内的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目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该项成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盲点和弱项,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外国公司船舶税收管理相关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国内取得的船舶运输收入的外国公司构成了国内
2、的非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其所得主要表现为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同时对与我国缔结的有关协定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的收入来源国家或者地区,按照协定规定执行。目前已签订协定或者专项双边互免的90个国家和地区中,除了泰国、孟加拉和印度尼西亚三个国家为减半征收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为免税,也就是国内税务机关均无税收管辖权。国际运输收入属于国际收支管理的服务贸易和部分资本项下所得,凡对外付汇需要按照国税发[2002]107号要求,到国、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免征所得税和免征营业税证明,且金额不受税务证明五万美元的限制。 二、主要的
3、涉税问题及税收风险 容易隐瞒收入所得。所得应包括外国企业经营的船舶每次运载从中国港口始发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到达目的地的客运收入和货运收入的总和,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或者支出。客运收入包括船票收入以及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娱乐费等。货运收入包括基本运费以及各项附加费等收入。在实际过程中,外国企业船舶运输收入多是由国内支付人代为申报,合同金额不完全是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容易以补充合同或者合同以外的形式支付,有的直接在国内代表费用中坐支,致使税务机关不能完全掌握收入。 对方居民身份证明认定难。目前我国已与9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或者运输专项协议,多数均承认了对船舶
4、运输收入给予互免,但是外国公司应当提供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或者居民公司所在地的证明文件,由于均是国外的文书,且国外并无盖章戳记等字样,往往是由个人签字确认取代国内常见红章,总局目前只提供了香港地区商业登记核证本的范本,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居民证明格式内容基层部门无法判定其真伪性。 办理免税证明监督不够。外国船舶公司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XX年实行备案后,船舶运输所得不需要出具该表。然而并非所有企业均按规定办理,因为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原件,
5、手续较为烦琐,支付企业会以正常贸易项下进出口名义支付应税所得,逃避办理免税手续。税务部门对金融机构审核把关并无行政执法权,且目前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尚未建立信息数据交换制度,造成无法掌握付汇数据。 境外支付所得无法控管。外国公司在国内从事船舶运输经营,一般情况下与国内方多为长期的合作关系,而且不只是海运业务往来,伴随正常贸易项下等其他合作,如果境内方在国外存在控股或者投资母公司的,容易不通过境内单位支付运费,而是在境外支付款项,形成境外交易,由于不通过国内银行或者外汇管理监管,税务部门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形成即使应该征税的业务也无法实现入库税款。 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难。外国
6、船舶公司为了加强与国内方的业务交流和沟通,获取相关货运信息和结算方便的目的,多在业务量较大的国内城市设立办事处或者代表机构,为其办理国内的经营事项。由于代表机构管理由于经营流动性大,业务复杂、征免税判定难的特点,造成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相对比较滞后,有些代表机构直接代为国外公司收取运输所得,甚至在日常经费中坐支,造成所得游历于管理范围。 税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企业所得税有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分类,居民企业由于征管户数多、税收入库多一直是税务部门管理的重点,非居民由于流动性大、业务复杂、税源少等成为管理中弱项,船舶运输收入则是弱项中的弱项。因为多为免税,税务人员对该类业务重视程度
7、不够,即使纳入征管范围多数也是走程序,对其管理的深度不够,缺乏精细化和科学化措施。 三、建议采取的对策 完善政策规定。现行船舶运输收入管理办法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年根据当时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制订的,十多年来外国船舶运输的形式、收入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所依据的外资所得税法已废止,营业税条例内容也重新修订,原有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管理的需要。建议尽快修订管理办法,提高法律层次,明确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违法责任等,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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