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现状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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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现状调研  一、我州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执行情况   自XX年以来,我州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了过渡性办法,即:从XX年起,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由60%逐年增加10%,到XX年为90%,到XX年达到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费率统一执行的是20%。我州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额XX-XX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9.2%、26.2%、23.6%,而同期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只分别增长10.9%、11%、

2、9.8%,缴费额的增长幅度大大高出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灵活就业者的收入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较弱,普遍反映缴费水平过高。我州目前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缴费的人员,绝大多数是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买断工龄”的人员,相当一部分处于下岗状态,即使部分人员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收入水平较低,不足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而普遍反映按现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难以承受,无法按期缴费。强烈要求减少缴费基数,或适当降低费率。   原已参保的企业职工,下岗后续保率较低。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后

3、,很多职工下岗、失业,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全州现有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6.6万人,占全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的56%,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人数仅占应缴人数的76%,有1.6万人无法续保缴费。如果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费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将会对社会养老保险造成很大的影响。   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强制性不够,参保比例低。由于不少就业者只顾眼前利益,参保意识淡薄,没有充分意识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很多应参保人员不愿参保,即使在首次参加了保险,以后年度在政策力度不强的情况下,也会

4、拖欠养老保险费。更重要的是很多个体工商户为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找各种借口,不愿意为雇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设置不合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同志退休年龄为55周岁,而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以及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改制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职工年龄仍为50周岁。对此,一方面加重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另一方面延迟了她们待遇享受的时间。政策设计缺乏公平性,严重挫伤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三、对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调整完善的几点建议   恢复灵活就业人员60%的下限缴费工资基数政策,与企

5、业职工缴费政策相统一。   建议全省统一调整费率。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可适当降低费率,在16%-18%内确定一个适当费率。   鉴于这类群体收入不稳定,且收入差异大,大部分经济承受能力较弱,建议制定一个“低缴低出,高缴高出”的可自主选择的灵活缴费基数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女工人退休年龄条件是满50周岁,而灵活就业人员女同志是55周岁。由于年龄条件的要求不统一,许多灵活就业人员认为她们是社会保险参保对象中的“二等公民”,因而影响了她们参保的积极性。建议设定统一的退休年龄条件。   现行政策规定

6、:“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向后延长缴费年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建议对现行的上述政策作放宽调整,若本人自愿,不受只延缴延退5年时间的限制,允许其直到缴满15年为止,达到条件时便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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