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明知”与“预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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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刑法中“明知”与“预见”的区别在刑法中“明知”与“预见”的区别在刑法中“明知”与“预见”的区别  我国现行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分别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作了规定,第14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5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在这两个条款中,“明知”与“预见”两个重点词语,必须区别清楚,在现实中否侧难以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明知”,在词典上有三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明智。知,通“智”。

2、《礼记·祭义》:“虽有明知之心,必进断其志焉。”《史记·秦始皇本纪》:“此四君者,皆明知而忠信,宽厚而爱人。”《资治通鉴·汉元帝永光元年》:“今以陛下明知,诚深思天地之心……使是非炳然可知,则百异消灭而众祥并至,太平之基,万世之利也。”第二种解释是:明确理解或了解。《商君书·定分》:“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严有禧《漱华随笔·姜熊狱》:“陛下何不付所司书其罪,使天下明知二臣之罪?”第三种解释是:明明知道。王安石《上皇帝万言书》:“明知其无能而不肖,苟非有罪,为在上者所劾,不敢以其不胜任而輒退之。”《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一:“明知这事无可宽容,也将来轻轻放过。”综

3、观我国刑法体系,第14条中的“明知”应该采用的是第三种解释,即明明知道。“预见”,在词典上有二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指根据事物的发展规律预先料到将来。《史记·龟策列传》:“卜筮至预见表象,先图其利。”王鏊《震泽长语·杂论》:“营洛之议,若预见有靖康之祸者,其谋虑之深长可知。”第二种解释是:指能预先料到将来的见识。周恩来《关于当前民主党派工作的意见》:“在革命战争和阶级变化的发展上,需要我党有领导的预见,但证实这个预见的正确,还需动员全党领导群众在实际工作中循着这个预见的方向努力奋斗。”袁鹰《悲欢·横眉》:“‘杀人者终必覆灭’,多么有力的宣判,多么英明的预见。”综观我国刑法体系,第15条中

4、的“预见”应该采用的是第一种解释,即根据事物的发展规律预先料到将来。“明知”与“预见”两者都有对可能发生的情况预先预料到的含义,但是二者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转变为现实的估计是不相同的。在14条中“明知”的情况下,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会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例如,A在盗劫某博物馆后,为了毁灭罪证,又放了一把火烧馆,在放火时,A发现除了自己所拿走的文物外,还有许多文物在房间墙角上,但他仍然将火点燃后离去,结果博物馆被火烧完,大批文物被毁灭。在本案中,A放火时,显然认为博物馆被烧毁,同时馆内文物被烧毁的危害结果可能变成现实,因而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属于“明知”。而在“预见”的情况下,行为人认为危

5、害结果不会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例如,B在指挥施工时,嫌安全保障措施麻烦碍事,擅自将这些措施取消,只是叮嘱施工人员注意安全,结果C施工时因缺乏安全保障措施而从高处坠落身亡。在本案中,B在取消安全保障设施,叮嘱施工人员注意安全时,显然认为施工人员并不会真的从高处坠落,因而其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属于“预见”。第14条、第15条中的“明知”与“预见”除了在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转变为现实的估计不同外,从整体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也是不相同的。表现为:第一,“明知”既包括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包括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而“预见”则只可能包括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第二,即便都是

6、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明知”的认识程度从整体上看也要高于“预见”。亦即:当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越大,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越高时,就越应当考虑将他的认识归入刑法第14条中的“明知”之内;当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越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越低时,就越应当考虑将他的认识归入刑法第15条中的“预见”之内。例如,XX年5月1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杨某的弟弟在观看被害人孟某与他人下棋时,因未遵守“观棋不语”的游戏规则,与孟某发生争吵。杨某知道后也与孟某争吵并隔铁栏杆打了孟一巴掌,被害人孟某不久便昏迷送医院治疗,后于XX年7月11日出院在家中医治,XX年9月23日经医治

7、无效死亡。经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孟某系身患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因被他人击伤头部后,情绪激动诱发脑出血并发肺部感染等多功能脏器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已是成年人,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与孟某争吵过程中,隔着栏杆打击孟某,其主观上并不是要故意伤害孟某的身体,而是想警告他。虽然被告人杨某不能预知孟某患有多种疾病,但被害人年事已高,被告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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