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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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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适用 【摘要】在英、美等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将医疗事故责任让诸社会保险之情形,无论合同法或侵权法还是相应的 私法上的诉讼竞合规则,都不再发挥作用。但相对而言,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比较落后,医疗保险体系还不完善。而适用 合同模式解决医疗纠纷,既可以方便患者明确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使权利得以较好地实现,又可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 【关键词】合同法;医患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16;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2—0121—03 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多,其法律的适用问题成为人们关
2、 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一起医疗纠纷案例的分析,主张此类纠 纷的法律模式选择不应以患者所获得的利益最大化为标准,而 应以法律能否提供切实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为标 准,同时分析选择医疗服务合同这种法律模式的合理性,管中窥 豹。 2003年3月11日,国内第一桩试管婴儿纠纷案在南京提起 诉讼。在诉状中原告称,试管婴儿手术分为第一代和第二代两 种。第一代主要是针对女方排卵堵塞,男方精子活力较好的夫 妇;第二代主要适用对象是女方正常,男方精液不好的夫妇。他 ·122· 们和医院方口头约定的是做第二代手术,但医院却擅自施行了
3、 第一代手术,从而导致手术的彻底失败。最终,原告选择《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来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以此 为据提出“惩罚性”的双倍赔偿医疗费用。然而,我国制定《消 法》时采用了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借鉴美国惩 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消法》第49条,其立法目的是要动员一切 受欺诈的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做斗争。“欺诈行为”是指 “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 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之 一是“须有欺诈的故意”,无“欺诈的故意”,即无所谓“欺
4、诈行 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 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 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②可见,在“欺诈行为”须以“故 意”为构成要件这一点上,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完全一致,当然 应作为解释《消法》第49条的根据。据此解释,则《消法》第49条 所说的“欺诈行为”以“故意”为构成要件,只有属于“故意”才构 成“欺诈行为”,“过失”即使“重大过失”也不构成“欺诈行为”。③ 因此对医疗行为而言,即便出现了重大医疗事故,在一般情况下 不能说医生从事了故意致病人损害
5、的行为,所以不能适用该条 的规定。另一方面,这种一加一的赔偿在医疗纠纷里面没有办 法确定赔偿的基础,究竟是医药费用、手术费用还是挂号费用 等,诉讼中连原告自己也没有明细。④那么,本案中患者在诉讼中 的优势并不明显,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也暴露 了《消法》在解决医疗纠纷时的漏洞,却正好证明了《合同法》适 用的合理性。 一 、<合同法》适用的基础 民事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 明确而发生的一种民事权益争议。其中人身关系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等关系。那么医疗纠纷(主要指由于病员及其家 属
6、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 因认识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理应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受到民 事规则的制约和调整。 且法律主体定位不受资产多少的影响,患者与医院只是自 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系,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 等的。就诊时,双方间存在契约上的权利与义务,例如:患者有 获得恰当医疗的权利,同时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另一方面, 医院有给予患者诊治,并根据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内容收取医疗 费用的权利。因此医患关系基本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的原则。 然医院的社会地位具有较强的公益色彩,因此在适
7、用契约 关系时,医院往往处于强制缔约的一方。目的是为了履行医院 “救死扶伤”的社会义务,其公益性的定位与出租车不得拒载的 规定是相一致的。 二、<合同法》适用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医疗服务合同没有书面的或口头的合同形式。 在实行挂号制的医院中,病人挂号即表示合同成立,不实行挂号 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l1卷(第2期) 制的医院,医方一旦有对患者治疗的意思表示即成立合同关系。 据此可以认为医疗合同是通过医患双方的行为表现出来的。就 其合同的内容,如上所述无论是在挂号或者没有挂号的情况所 订立的合同,或因情况紧急,抑或订立形式简
8、单,都会造成内容 的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l条规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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