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县人大常委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县人大常委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自治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结合自治县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自治县人大代表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县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自治县人民代表
2、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
第三条代表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凡参加本行政区域内选举的中央、省、市驻肃单位及驻肃部队都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义务。
第四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应遵循实事求
3、是、依法办理、分类督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让人大代表满意。
第五条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整理、交办、督办和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大代表应当加强与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注意调查研究,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善于把群众的正确意见反映上来,不断提高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
4、的大局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没有实际内容的;
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
5、,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同乡镇人大及有关单位的联系协调,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
6、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二条代表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所在代表团负责收集、整理,统一送交大会秘书处受理。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代表对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机关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代表工作委员会交由有关工委会研究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统一作出答复。
代表对
7、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两院”共同交办。
代表对各乡镇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代表工作委员会委托乡镇人大交由有关乡镇所属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对不属于县、乡镇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答复或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商处。
第十四条代表在人代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代表工作委员
8、会应当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订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谁承办的计划,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落实。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及时交办。
第十五条代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