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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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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标准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平安,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平安、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那么。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
3、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开展。 财政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资质管理 第七条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 市重点建设工程、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县〔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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