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ID:11496962

大小:52.50 KB

页数:0页

时间:2018-07-12

重庆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_第页
预览图正在加载中,预计需要20秒,请耐心等待
资源描述:

《重庆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重庆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含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三条(

2、定义)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建筑节

3、能管理权限划分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建筑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经济、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政府鼓励和支持相关协会和社团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发挥作用。第五条(原则)14建筑节能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地域、分阶段,积极稳妥推进,以新建(含改建、扩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为主导,逐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采用可再生能源,坚持建筑节能与节地、节水、节材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不断

4、创新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第六条(宣传与表彰)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能源发展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

5、实际提出实施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节能检查)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规划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第十条(标准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

6、则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的建筑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培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在有关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文件上签字。14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筑节能新技术等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等相

7、关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第十二条(科技进步)政府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和先进的管理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耗能、高污染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技术性能认定和公告制度,确保建筑节能质量。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或无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第十三条(建筑节能检测单位)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

8、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装备、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等条件,并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认定。建筑节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