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xx市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ID:7084578

大小:33.26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2-04

xx市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_第1页
xx市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_第2页
xx市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_第3页
xx市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_第4页
xx市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_第5页
资源描述:

《xx市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xx市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xx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建设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武装部领导全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规划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共

2、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市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水平应当与市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和新建民用建筑的人民防空经费的收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底层面积修建;  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  其它民用建筑,除第项、第项规定的项目以外,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

3、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修建。  第七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市人防办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向市人防办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赞,由人防办统一组织易地修建.其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征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前,向市人防办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人防建设费。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必须报经市人防办统一审核批准。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4、,市建设局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经人防办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人防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市人防办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由市人防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应当报请人防办进行专项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未经市人防办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

5、与其相配套的出人口、进出道路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条件下,鼓励平时予以开发利用。  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并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军队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使用费.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军队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的工程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给予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6、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市人防办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邮政、电信、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  建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所需的专用线路、无线电频率、微波电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战备要求予以保障。  为提高市区防空警报的音响覆盖串,根据城市防空建设的规划要求,新开设的防空警报点所涉及的警报管理单位应按照战备要求积极配合。所需经费由市人防办支付。  第十八条: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计划由市人防

7、办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武装部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训练计划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由组建单位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等特殊专用装备,器材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市人防办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井纳人同级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教育内容,由市教委和人防办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