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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XX市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市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管理,保障迅速准确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指挥防空袭斗争,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通信(含警报)管理及其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本辖区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规划、财政和邮电、电力、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人防部门做好人民防空通信工作。各级防空袭预
2、案所涉及的单位、部门应加强本级人民防空通信网的建设和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的需要。第五条人防、邮电部门和军队通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各级邮电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人民防空通信工作。第六条人民防空通信保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负责保障到市(县)、区、市属人防专业队和有关单位。市(县)、区负责保障本级的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和管理。第七条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实行长期准备、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第八条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应按国家有
3、关规定优先优惠给予保障,但扩大用于经营和有偿服务的除外。人民防空通信网建设规划,由人防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邮电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人防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根据人民防空通信网建设规划,需要设置人民防空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必须按人防部门的要求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第十一条安装警报通信终端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应符合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技术要求。需要在新建筑或构筑物上安装人民防空通信终端设备的,其通信工程应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应根据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配备必要的
4、通信设施。第十三条组建人民防空通信网所需通信线路,除人防部门自建外,各级邮电部门应当给予保障,所需无线电频率,由无线电管理部门确定、提供。第十四条人民防空通信的电力供应由电力部门予以保障。第十五条人防部门自建的通信线路需要联通警报点或防空专业队指挥所时,可以剃用邮电、电力部门现有的路杆和地下管道。第十六条新建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应与国家和军队的通信发展水平相适应,采用先进通信技术和先进通信设备。第十七条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建设经费在国家拨款不足时,地方财政应予以支持,也可在地方自筹的人防建设费屮开支。各单位、部门对下
5、指挥通信网建设经费由本单位、部门ii行解决。第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战时用于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和指挥防空袭斗争,平时可无偿用于防灾警报、指挥抢险救灾和应急通信,也可为社会提供国家允许的有偿通信服务。第十九条发放防空或防灾警报信号,由人防部门组织实施。设置警报通信终端的单位,接到警报发放命令后,必须按时发放。第二十条试鸣警报信号,须经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5天将有关注意事项通告市民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邮电、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通
6、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在人防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保养终端设备。维护管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人防部门负责自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检测人民防空通信网的开通情况。第二十四条邮电部门对其提供的人民防空通信线路负责维护,保障畅通。因邮电事业需要中断人民防空通信线路时,应事先与人防部门联系,事后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未经人防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置、挪用、拆除人民防空通信终端设备。因特殊情况,需移置、拆除人民防空通信终端设备时,所在单位应当报经市、市(县)人防部门批准
7、。所需费用由移置拆除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用。第二十七条禁止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阻挠安装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市、市(县)人防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占用、混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饷,由市、市(县)人防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8、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以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擅li移置、挪用人民防空通信终端设备的,或维护管理不善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或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的,由市、市(县)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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