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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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9号(1996年12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市政府令第179号已作部分修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使用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与战时的作用与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系指具有防范战争灾害、自然灾害和城市工业事故灾害,进行人员掩蔽、物资储存等功能的各种坑道、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面配套等防属设施。  人防工程分等级人防工程和简易人防工程,等级人防工程分为6级,未达到等级标准的为简易

2、人防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各类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人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的管理。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本市人防工程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一)市人防办负责市属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并指导、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  (二)各区、县(市)人防办负责辖区内除市工程外的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的人防工程。  (三)市区各机关、团体

3、、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各类专用工程、平战结合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建有人防工程的各单位或部门应接受市、区、县(市)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有责任向市、区、县(市)人防部门报告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出入口或进排风孔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垃圾等废弃物。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4、外,还须同时征得市人防办和所在地区、县(市)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未经公安、消防、人防部门批准,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

5、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3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四)不得损坏和擅自占用、改造、封堵、拆除人防工程及其内部各种防护设施。  第七条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物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规划部门在编制成片开发新区和旧城改造规划及审批十层(含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时,须事先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城建部门在审查上述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一并审查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八条在人防

6、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时,应留出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和战时人员、物资疏散及平时开发利用的进出口道路。  第九条各级人防部门应对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建立档案,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并定期将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上报上级人防部门。  第十条各级人防部门有权对分管地区内各类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附设人防工程的,其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部门应参与人防工程规划设计的会审,工程竣工后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图纸

7、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并无法采取补救的,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一)凡拆除等级人防工程、连通地道和300平方米以上的简易人防工程,市属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事先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由市人防办批准;非市属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事先向区、县(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人防部门上报市人防办批准。  (二)凡拆除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简易人防工程,由区、县(市)人防部门批准,报市人防

8、办备案。  第十三条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建:  (一)凡拆除等级人防工程须按原面积和等级标准补建。  (二)凡拆除简易人防工程须按等级人防工程(6级)标准补建,其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因受场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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