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

xx市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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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征用土地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包括龙翔、凤鸣街道)城建规划区内,因征用耕地而产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其他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征地人员)。其他镇(乡)城建规划区内新征用土地需安置的“农转非”征地人员有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规定分流安置人员均实行户口“农转非”。劳动部门为身体健康的劳动年龄段征地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办

2、理《征地人员手册》。按照“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统筹社会保险”的原则进行分流安置。第四条男年满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以上至35周岁年龄段的征地人员采取以下途径分流安置:1.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每人8000元,并享受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按其在农村实际劳动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最高为15年。就业后,单位或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年限与征地时给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年限可连续计算。社保中心为征地人员设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保人员达到法

3、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发放养老金;缴费满15年的,按月发给,直至死亡,死亡时发给丧葬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款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愿意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可领取安置补助费每人10000-12000元(16、17周岁10000元/人,18周岁以上12000元/人)。3.市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向用工单位推荐,为征地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市职业培训机构对要求就业者进行择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以提高其在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力。征地人员应根据自身条件和用工要求,在劳

4、动力市场中主动竞争择业、自谋职业。第五条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年满3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可选择以下途径安置:1.一次性为其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00元,由就业管理服务处发放。2.愿意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可领取安置补助费12000元。第六条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征地人员,可选择以下安置途径:1.为其向市社保中心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然后以最低基本养老金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养老金。2.愿

5、意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可领取安置补助费10000元。第七条年满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6000元。当到达法定就业年龄或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自主择业。第八条征地人员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日期确定其实际年龄,三个月内享受有关经济待遇,或按统征办和被征地单位商定的日期执行。原系本村(组)的现役军人,劳教、服刑人员,回原籍后参照本规定进行安置。第九条征地需安置的人数,由市统一征地办公室按征地量及人均耕地量核定,历次征地时已付安置补助费的,不能重复安置。需分流安置人员由被征地村(组)确定,各年龄

6、段人员安置比例要适当。被征地村(组)的耕地量和人员依上一年统计年报及户口册为准。第十条征地人员的代理服务费按每人1000元标准由征地单位缴纳,主要用于办理“农转非”手续、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劳务代理、档案保管、其他各种手续等费用。第十一条征地人员分流安置所需费用,由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在征地成本中按实结算,一次性转入就业管理服务处,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在收到征地人员名单和所需费用后,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办理“农转非”等手续。征地人员在次月享受有关经济待遇。第十三条征地人员分流安置费用,

7、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具体负责征地人员的择业指导、就业推荐、保险统筹费收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及咨询服务等工作。国土、公安、粮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要共同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第十四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村委会要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思想工作,保障统一征地的顺利实施。第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后,任何单位不得以安排商住房用地作为征地安置途径。须拆迁的农民住宅安置在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或住宅小区内。第十六条本规定所述耕地含其它农用地。第十七条本规定自XX年7月1日起

8、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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