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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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房屋拆迁,是指在本市市区及各镇(乡)、街道城建规划区内,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所涉及的房屋拆迁。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公安、建设、电力、广电、电信等部门协同做好拆迁工作。第四条木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征

2、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户)。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市国土资源局许可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土地开发建设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户)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以土地使用证确认房屋所有人(户)。第五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户)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拆迁人(户)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拆迁许可证:㈠建设用地批准文或其它证明文;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3、(二)反映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的用地红线⑽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安置地点、拆迁期限及拆迁补偿款核算办法等);㈤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拆迁补偿款总款80%以上的资金证明;㈥征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第七条经审核同意发放征地拆迁许可证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予以公告。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日期为六个月,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任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天内向原批准部门申请续期。第八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拆迁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在拆迁地段公布宥

4、关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地点、停电、停水时间等拆迁事宜的通告。第九条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户)应当按照木规定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协议包括:拆除房屋的结构、建筑面积、补偿办法、拆迁期限、安置方式、过渡方式、违约责任及拆迁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协议应当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被拆迁人(户)的房屋实行迁建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支付迁建补偿费用。被拆迁人(户)在规划的居民新村内使用原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按规划自行建房;被拆迁人(户)在规划建房处如没有原本集体组织土地的,可进

5、行等面积置换,或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第十一条实行迁建安置的原合法房屋拆迁补偿,以房屋重置价核算。(具体标准见表一)。第十二条迁建安置用房按下列规定办理:1.征地拆迁实施单位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支付相应的建设经费;2.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户)迁建补偿费;1.被拆迁人(户)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旧料归被拆迁人(户)所有;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2.迁建安置用房的建房条和用地标准,按《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

6、规定》执行,但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民集体的被拆迁人(户),其迁建房用地只享受生活用地,不享受生产用地。新区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放样、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的自建方式。第十三条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民集体的被拆迁人(户),经申请可以实行调产安置。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统一建造的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户)。已进行调产安置的被拆迁人(户)不再另批宅基地。第十四条实行调产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根据经拆迁人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和原所有人农业常住户口人数,按下列安置标准

7、确定:按人均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给予安置;被拆迁户总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的,可按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安置。原系独生子女的,在计算安置时,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第十五条实行调产安置的原住宅房屋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浮百分之三十补偿(见表一)。第十六条调产安置新房价格结算办法为:1.安置面积未超过安置标准的,原面积内的新房按安置标准价格结算;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格结算。2.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标准的,在原而积以内的,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安置房标准价格结算,超过安置标准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格结算;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

8、商品房价格结算(见表二、表三)。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户)的其他附属设施不计入被拆迁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拆迁人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见表四)。第十八条在拆迁公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违章建筑及临时建(构)筑物,必须在规定拆迁期内无条地自行拆迁,不予安置补偿。第十九条因拆迁搬家,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付给被拆迁人(户)搬家补贴费,每户一次性补助三百元;需要被拆迁人(户)自行临时过渡的,若被拆迁人(户)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付给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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