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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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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中的能动司法
2、环境保护司法入刊理由。目前在中国,环境问题极其严峻的同时相关法制却还不够健全完善,一些规定还是宣誓性、原则性的,可操作性不强,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又过于消极和被动,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得某些环境问题的危害性不断发展蔓延。要使环境质量真正得到改善,就应该在环境保护中破解困局、积极作为、能动司法。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中国的环境保护取得了重要进展,政府和民间都做出了种种努力,但由于自然环境脆弱、地区发展不平衡、人口基数大、发展模式粗放、管理和科技相对落后等原因,中国环境污染的
3、形势十分严峻,资源掠夺式、环境破坏式、民众受损式的环境状况十分恶劣。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一、环境立法还不健全完善。在污染防治方面,已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法》《环境噪声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在资源保护利用方面,有《煤炭法》《节约能源法》《防沙治沙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但从总体上看,保障自然生态的法制仍不十分健全,一些规定还是宣誓性、原则性的,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刑法》虽以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其定罪多以“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5页共5页本
4、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为构成要件,致使一些呈蓄积状态尚未突发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对周围环境及居民健康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污染环境行为得不到刑事责任追究。同时,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中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也有欠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环境违法造成的生态环境赔偿也未能在多数环境法律中得以体现。二、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不适应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比较突出。保证环境的清洁优美,保证生态环境安全,是现代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但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受
5、gdp至上的政绩观的引导,经济发展只求数量,不求质量,更有甚者干脆直接充当违法企业的保护伞,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挡箭牌。加之政府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权力保障不足,行政处罚措施不严厉,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定非常有限或过于宏观和笼统,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模糊或缺乏监督,对政府的责任要求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变成一种有形无物的空洞规定。如排污收费制度,规定有排污标准,同时又规定企业可以超标排污,只要你缴纳排污费,就不算违法,这意味着,收费越多,超标排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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