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批发许可办事指南

酒类批发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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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类批发许可办事指南一、行政事项名称:酒类批发许可二、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四、申请条件:(一)注册资金:从事国产酒类批发的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从事进口酒类批发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二)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口酒类应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两名以上,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管理人员;(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齐全;(五)符合《酒类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要求;(六)符合安全要求。五、申请材料:(一)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企业承诺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身份证(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四)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五)注册资金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六)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租赁合同及相关房产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七)代理酒类品牌生产企业加盖企业公章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产品质检合格证的正本复印件,或经营企业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酒类批发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的正本复印件;(八)经营进口酒类须提交进口酒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出

3、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副本原件。六、许可程序:(一)企业申请;(二)省商务厅审查批准;(三)对于符合酒类批发条件的申请企业发放《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七、告知方式:电话告知及省商务厅信息系统。八、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九、主办单位:市场运行调节处。十、行政监督单位及办公电话:商务厅监察室  0731-82287218。十一、许可费用:不收费。十二、许可对象:湖南省酒类批发企业。十三、行政事项流程及时限:(一)受理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82287123)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

4、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5、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时限:即时。(二)审查1、初审(1)岗位责任人: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初审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A、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B、提出初审意见,交厅市场运行调节处负责人复审;C、时限:3个工作日2、复审(1)岗位责任人: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处长(2)岗位职责及权限:A、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B、召集处务会征求全处同志的意见,对符合标准的

6、到实地查验(2人以上),填写《湖南省酒类企业批发条件现场查验记录》,符合酒类批发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决定;对不具备酒类批发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C、时限:10个工作日(三)决定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经办处室。3、时限:5个工作日(四)核发、归档1、标准(1)制作颁发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及时、规范、有效;(2)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及相关

7、资料齐全。2、岗位责任人: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和市场运行调节处专干。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标准的,根据审定意见制发证件交付申请人。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报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诉申报人,并及时将申办资料退回申报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4、时限:2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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