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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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项目编号:宁财购〔2012〕9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东侨开发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宁德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监察局  宁德市审计局

2、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省财政厅采购办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

3、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二)采购代理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三)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和验收的法定依据。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

4、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采购合同有约定的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五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书面同意,采购人与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以

5、及其他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第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采购人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的通知》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和采购货物验收环节的把关,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验

6、收人员与编制招标文件人员和具体组织招标人员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严禁由同一部门或同一个人办理采购业务的全过程。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全程参与监督检查。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办、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

7、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在收到货物、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或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验收报告。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并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一)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二)

8、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十四条  验收报告单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材料。在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应及时按规定附齐相关材料向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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