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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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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化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的技术、数量、质量、服务等要求,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政府事务性活动。第三条【监管部
2、门】兴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管办)履行对本市范围内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监督管理职能。第四条【验收主体】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验收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采购单位、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六条【合同签订】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
3、的合同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6第七条【验收时间】 采购单位应当在供应商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第八条【验收方式】政府采购验收方式:自行验收和联合验收。(一)自行验收是指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含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二)联合验收是指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
4、的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单位为主,由采购单位相关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单位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市招管办视情安排人员现场监管验收工作。第九条【验收程序】政府采购验收程序:(一)自行验收由采购单位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以及相关使用方(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不少于 3 人的验收小组,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实施验收并填写《兴化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二)联合验收(1)成立验收小组邀请专家验收的,应组成由采购单位代表、相关专家等 3 人或以上单数(大型、技术复杂项目5人)的验收小组进
5、行验收,相关专家应占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验收专家原则上从市招管办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单位按1:2比例推荐能胜任该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经随机抽取确定担任验收专家。验收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本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2)验收前准备6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完全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以便于验收实施。(3)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按照事先拟定的验收
6、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以书面形式将验收情况报告采购单位。(4)填写验收单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并填写《兴化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下称,验收单),验收记录、验收意见、检测报告等作为验收单附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单上签署合格意见,验收意见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结果与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等有出入的,应在验收单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对验收单内容负责;采购
7、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质检机构应当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5)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供应商结算,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单与合同、发票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资料,财政国库支付部门(采购单位)必须凭已备案的相关资料方能办理资金的结算支付。(6)验收违约处理。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 第十条【费用支付】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中聘请的专家属于有偿服务。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关
8、于调整我市招标采购评审费标准的通知》(兴招采办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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