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学生考核管理规定

中国音乐学院学生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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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音乐学院学生考核管理规定考核是教学管理中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培养优良学风的重要环节。本规定对学生考核的各个环节具体要求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指导性教学计划内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第二条考核形式为试题、论文、作品、表演等,每门课程的考核形式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在每门课开课初,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第三条课程成绩一律为百分制,一般由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查成绩组成。平时考查成绩可以是课堂提问、作业、单元测验等环节的成绩。各部分所占比例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情况确定,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成绩的

2、70%左右。专业主课80分(含)以上为及格,其他课程60分(含)以上为及格。第四条毕业设计(论文)、实践等环节的考核参见《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和《中国音乐学院实践活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第二章考试资格认定第五条考试前,教务处和任课教师将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学生在学时、专业等级等方面达到了该课程的基本要求,即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一门课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不具备考试资格,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第三章重考第六条课程成绩不及格须申请重修或重考;主课不能重修,只能申请缓考。第七条同一

3、门课程重修或重考两次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及格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实际成绩记载。第八条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标注“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后,可申请重考。3第九条考核违纪认定为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标注“作弊”,根据《中国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其悔改程度,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或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获得重考机会。第十条选修课不及格,可不重修或重考,课程成绩计入GPA统计。第四章缓考第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

4、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核前持相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因病须持院医务室证明)。第十二条缓考学生参加下一学期相关课程的统一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录,并标注“缓考”字样。第十三条同一门课程不得连续申请两次以上缓考。第五章考免第十四条申请考免(即免修考试)须在该课程期末考试的2周前办理,经任课教师认可,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课程考试。第十五条可申请考免的课程有视唱练耳、乐理、钢琴、英语等。视唱练耳和英语须逐级申请考免,不得直接申请修毕考试的考免资格。第十六条考免成绩90分(含)以上者,可获得免修资格,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未达到

5、90分者,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修读。第六章缺考、旷考第十七条学生应该而未能正常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为缺考。第十八条学生无故或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的为旷考。旷考者根据《中国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凡旷考的学生,课程成绩记为“0”分,计入GPA统计。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重考)。3第七章考场规则第十九条考生必须按考试规定时间进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按缺考论。考试成绩登记为缺考,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统一考试。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外语听力考

6、试过程中,迟到的考生不得入场,待听力结束后再进入考场)。第二十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带学生证(或其它带本人照片的证件),并按监考人员的指示入座,入座后自觉地将证件放在桌上,以备监考人员查验。第二十一条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具,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不准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开卷考试除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外,与考试无关的书、书包等物品一律按要求放到指定地点。第二十二条考生应认真听监考教师讲解有关考试要求,考生若遇问题,必须举手向监考教师示意。除试卷印刷问题,监考教师不回答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问题。第二十

7、三条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准随意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应征得监考教师同意,按实际情况处理。第二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纸、答题纸、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上,在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有序退场。第二十五条学生如在考场违反考试纪律,按照《中国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八章成绩公布与复核第二十六条成绩一般在下一学期初公布,一经公布,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第二十七条学生如对考试成绩确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三周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会同任课教师、系(部)三方共同复核,并将复核

8、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不得查卷。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中国音乐学院2008年1月修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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