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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鉴定相关问题分析 【摘要】“医疗过失鉴定”概念应当取代“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概念。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医疗鉴定机构应当统一 为医学会。分析论证我国的医疗鉴定结论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失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3-0220-05 Analysisofrelatedproblemsofmedicalmalpracticeidentification.CAI
2、Xiao-xia.TheLawCo,SoutheastUni— versity,Nanjing21009~Jiangsu 【Abstract】Theconceptof“AssessmentResultofMedicalMalpractice”shouldbereplacedbytheconceptof “MedicalNegligenceAssessment”.I1leauthorthinkstheforensicorganizationsinmedicallawsuitsshouldbeintegrated asmedi
3、calassociation.Inthispaper,evidenceabilityandstrengthofmedicalmalpracticeidentificationwasanalyzedand therelatedlegislationproposalswerepresented. 【KeyWords】medicalmalpracticeidentification;medicalnegligenceidentification;evidenceabili~;evidence strength 一 、“医疗事故鉴定”概念
4、的重新厘定 (一)对“医疗事故”概念的质疑 多年来,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鉴定概念沿用至 今很少有人对其提出质疑。在实践中对此概念的释 义更是五花八门。笔者认为,多年来沿用的“医疗事 故”称谓应当置换为“医疗过失”。国务院1987年颁 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概念强 调其后果要件:造成患者“死亡、严重残疾和严重功 能障碍”。强调后果的严重性。该定义符合事故本身 的汉语意义及习惯。而国务院2002年4月颁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的后果要件 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只是将
5、其作为医疗侵 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医疗行为构成侵权责任 的更为重要的要件是:医疗行为有过失、医疗过失与 人身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后果要件是卫生行 政部门关注的问题。“事故”概念体现了结果状态。而 民事诉讼侵权责任的追究关注的是主观要件,在医 疗侵权案件中。判断医疗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过失概念体现的是心理状态。因而以更具法学术语 特点的“医疗过失”取代“医疗事故”合乎法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将“医疗事故”的称谓 置换为“医疗过失”。相应地“医疗事故鉴定”的称谓 置换为“医疗过失鉴
6、定”。 (二)“医疗过失鉴定”概念的提出 笔者尝试将医疗过失鉴定定义为:医疗过失鉴 定,是指医学会医疗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 法院的指定,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技术或 者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定义明确医学会 的法定鉴定机构地位;明确了鉴定启动者即可以是 申请人(即患方或医方),也可以是法院;鉴定的内容 [作者简介]蔡晓霞(1969一),女,江苏六合人,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医事法、民事诉讼
7、法。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06SJB820006) 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14卷(第3期) 就是依据各项医疗规范,运用医学科学技术对专门 性问题做出判断。① 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统一 (一)关于医学会鉴定资格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 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 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 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2o03年1月《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 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在
8、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 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以上引述的两项 规定虽对医学会的鉴定地位已予以了肯定.但国务 院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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