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预期违约规则-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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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中国合同法预期违约规则/经济法学一、大陆法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缺陷不安抗辩权渊源于传统大陆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对之加以确认。《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规定:“如买卖成立后,受买人陷于破产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即便出卖人曾同意延期给付,出卖人亦不负交付标的物之义务,但若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则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则将《法国民法典》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加以延伸,不再拘泥于买受人破产处于无清偿能力的限制,提出如买受人财产于缔约后明显减少,出卖人即可拒绝给付。该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

2、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本人认为,传统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以下缺陷: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实际上仅限于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中的默示预期违约,对于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形则不适用。尽管有学者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明示预期违约只不过是拒绝履行的一种特别情形而完全可以将其包容在拒绝履行制度之中。但本人认为,明示预期违约与作为实际违约情形之一的拒绝履行毕竟差别巨大,如果把拒绝履行做扩大性解释,使其既包括实际违约的相关情形又涵

3、盖明示预期违约,似乎有些牵强。即使确实要涵盖明示预期违约,法律也应作出明文规定,以便操作。像目前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对明示预期违约不作出明文规定而仅通过判例或学理来予以补充,就我国而言是很不可取的。不安抗辩权仅给予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未给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相应的法律保护。但事实上,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预期违约的行为或情形,对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也应当给予救济;而不应当让其只能坐等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债务,然后再去向其主张实际违约的违约责任,因为这样做就很有可能人为地造成或扩大不应有的损失。二、英美法预期

4、违约制度及其不足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预期违约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形态。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至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英美法认为:预期违约在性质上不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发生了预期违约之后,允许受害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和损害赔偿的诉权。如此,预期违约在实际效果上与实际违约基本相同。但是,其与实际违约仍然存在如下

5、差异: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非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在救济方式上不同于实际违约。当出现了预期违约的情形后,由于合同尚未到履行期,所以债权人为了争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不顾已经出现的预期违约情形,而等待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后,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对方仍然不履行,则预期违约已转化为实际违约,从而债权人可以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式。预期违约制度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当事人合理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传统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而言仍存在以下不足:传统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对于预

6、期违约情形的认定,主观随意性较大,标准不够明确,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判断。因此,如果我国不加明确地予以引进,极易造成适用上的混乱。英美法的预期违约理论将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与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相混同,这是不够严谨的。同时,这也同大陆法系将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相区别的立法传统不协调,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上还是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的。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的评析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72条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其主要借鉴了英美法的

7、规定,但更为明确、严谨、细致,较大程度上避免了主观随意性。《公约》把预期违约分为非根本性预期违约和根本性预期违约。非根本性预期违约是指“显然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根本性预期违约是指“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本人认为,公约对预期违约的分类并不科学。因为,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通常很难判断违约的最终结果将是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还是将根本违反合同。《公约》将预期违约作如此分类,但关于每一类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却划分得很不清晰。对于非根本性预期违约,救济方式为中止履行、停运、要求提供保证,但对于如果预期违约方拒不提供保证该如何救济则没有规定。这是不足

8、之处。应当明确规定:预期违约方在合理期间内拒不提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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