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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淮工院[2004]51号2004年6月23日)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科、专业为准。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淮阴工学院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按学科或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任期四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成员由有关学科、专业造诣较深的具有高级职称
2、的院、系、处负责人和教师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院党委会同意,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教务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第五条按学科或系设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二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其他成员原则由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第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对拟新增学位授权专业进行初审。2、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拟获得者的名单。4、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
3、学位过程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6、制(修)订《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组织学科或本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申报本系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2、确定申请本系所属专业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考试的门数、科目及主考人名单。3.研究和处理本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4、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5、提出修改《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建议。第八条 学位评审会议于每年六月与十二月召开,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出席,表决授予与否,须有超过二分之
4、一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可生效。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九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在校学习并达到下列授予条件者,方可向院学位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普通本科毕业生(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按施行的学分绩点制,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以上。(3)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外语必须达到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学校规定的分数线,英语专业毕业生必须达到全国专业英语考试学校规定等级的分数线。(4)达到学校规
5、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相应等级。(5)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经考核成绩合格。2、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1)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2)在校所学各门课程考试总平均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以上。(3)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经考核成绩达到中等。(4)非英语专业须参加全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且在学校规定的有效期内者免考)。(5)学位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同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水平。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未达到第九条规定者。2、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因特殊原因,院学位评定
6、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十一条凡普通本科毕业生因未达到第九条第1款中第(2)、(3)、(4)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可在毕业后两年内向校教务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修读学分绩点低的课程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等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线即可授予学士学位。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各系(院)对本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审核,对达到本细则第九条要求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有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初步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按规
7、定期限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汇总、复核,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第十五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第十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学生编册,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签,并将本年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七条 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在规定时间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五、附则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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