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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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有什么区别?发生“现金折扣”时,销货方税前扣除有何凭证要求?现金折扣是指在赊销方式下,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价格折扣。其本质上是销货方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资金减让,是一种融资行为.其表示方式为:2/10,1/20,,n/30,15E.O.M。发生“现金折扣”时,销货方会计上借记“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凭“现金折扣协议(告示)”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形式表示

2、,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以折扣后的净值入帐。2、企业将自产的成本为8000元、售价10000元的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应视同销售行为。对此捐赠行为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管理上视作为两个行为:对外销售自产货物行为和对外公益性捐赠行为。其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9700贷:产成品8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反映在本年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增加为9700元。其所得税处理:一方面增加“应税收入”10000元

3、,年报填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收入”相应栏次;另一方面增加“扣除项目—视同销售成本”8000元,年报填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成本”相应栏次。3、商家出售购物卡时能否确认收入实现?根据总局国税函[2008]875号精神,商家出售购物卡时收到款项,暂不确认收入实现,按照财务会计规定作往来账款处理,计入“预收账款”科目。4、企业持有股票拟作长期投资(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在实际持有不足12个月期间分得股息、红利,那么该股息、红利是否作免税收入处理?股息与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为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税法规

4、定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但是连续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投机成分,从限制投机、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连续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期间分得的股息、红利应照章计征所得税。为此,尽管企业购买股票拟作长期投资,但是在实际持有不足12个月期间分得股息、红利,仍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继续持有股票确实超过12个月的,允许此前已计征所得税的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5、减资弥补亏损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减少实收资本,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理解为企业减

5、资后将款项退还给股东,股东将款项捐赠给企业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减资弥补亏损应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6、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

6、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2010年度税前扣除。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7、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

7、支?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8、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否计入工资工薪总额?“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通常以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标准。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没有与本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能计入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因此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费用,不能组成企

8、业工资工薪总额。9、企业给职工报销基本保险外自理部分医疗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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