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供用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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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顺德区供用水管理规定顺德区供用水管理规定  顺德区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用水管理,保障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供用水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区规划、建设、国土、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物价管理、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

2、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供水、用水应当以统一规划、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优质服务,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第五条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公共供水设施的投入。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供水专项规划的制定及实施,镇人民政府根据供水专项规划,对辖区内供用水事业进行统筹管理,完善供水设施建设,使公共供水设施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优质供水。第六条区、镇人民政府应鼓励研发和采用提高供水水质和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

3、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对在供水、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供水水源第七条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供水规划大力推进多水源供水,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不同区域之间的供水管网规划建设应注重安全连接,提高供水安全互补性。第八条饮用水取水点周边的活动需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防护范围外的保护措施应根据水源所在地的保护级别按照有关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和毁坏该标志。第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或水源取水点的迁

4、移,以及由此实施的水资源整合,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区、镇人民政府、供水企业和其他相关方共同出资,由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第十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对污染城乡饮用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限期整改或迁出;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需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水质检测工作。对规划迁移或关闭的取水口,供水企业需按照供水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取水口的迁移或关闭工作。第三章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十二条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

5、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供水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三条供水设施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对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应的质量技术、卫生标准和节水要求。不得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供用水设备、器具和材料。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

6、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确保无毒无害。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第十五条供水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供水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包括:供水企业的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建设用地项目红线范围外的公共供水主干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公共供水设施由政府或供水企业投资建设。用户供水设施包括:建设用地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建设用地项目红线范围外的水表计量系统。用户供水设施由建设用地项目开发方投资建设。与用户供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用水接引管道工程由建设用地项目开发方投资建设,或由相关建设方合资建设,建成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第十六条新建、改建

7、、扩建的供水工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程序报批后,方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竣工时,由建设单位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为确保终端用水水质,用户供水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必须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将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送供水企业加具意见后,依法进行报批和施工;竣工后,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供水。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第十八条工程建设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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