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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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饲养、繁殖、交易及对犬只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养犬登记、犬只经营活动备案、犬只留滞场所管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捕捉疫犬、流浪犬、无证犬等工作。县级公安部门可以设立

2、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第四条 畜牧兽医、卫生、城管、工商、价格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5/15精品文档畜牧兽医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及有关证件发放的管理和犬只养殖、经营、留滞场所的防疫条件审核;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传教育,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监测的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犬只在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配合对违章犬只的处理和疫犬、流浪犬、无证犬的捕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销售、养殖、诊疗机构的登记注册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

3、作。乡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犬只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区域内居民进行养犬宣传教育,可以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养犬公约。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5/15精品文档公安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

4、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公安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七条 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它区域为犬只一般管理区。县、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划定犬只重点管理区。第八条 禁止在犬只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只养殖场和进行经营性屠宰犬只活动。犬只交易应当到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烈性犬。大型观赏犬、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的扶助犬除外。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在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

5、划范围的,由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批准;在其他重点管理区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负责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的养犬登记工作。县、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登记工作,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5/15精品文档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符合规定的犬只:本市常住人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单位及其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有看护财物

6、、展览、表演等正当用途;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犬只管理人员;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5/15精品文档第十四条 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

7、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滞场所。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和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及犬牌。第十五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五日内,应当到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延续登记审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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