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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浙江省信访处理规定浙江省信访处理规定 浙江省信访处理规定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走访和书信、电报、电话等形式,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处理的社会活动。第三条 信访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途径,是国家行政机关了解社情民意,汲取群众
2、智慧的一个窗口,是国家行政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排忧解难,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条渠道,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方式。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4/14精品文档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国家行政机关一项长期的群众性的政治工作,是领导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应尽义务和职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和督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参与处
3、理重要信访事项,重视信访工作队伍的建设。第五条 信访工作的原则是: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处理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教育相结合;及时办理,力求把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或者当地。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信访办公会议制度,领导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日制度或者领导约访人民群众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评比表彰先进制度和其他业务工作制度。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
4、和条件,保证必需的业务经费。第八条 信访人与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负有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的责任。信访人到接待室走访,应当自觉遵守接待制度,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去。受理信访事项的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信访人的来信来访应当认真处理、热情接待,保证信访活动的正常进行。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4/14精品文档第二章 信访人第九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对国家行政
5、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向国家行政机关咨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控告、检举、告诉、申诉信应当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书信应当
6、投给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到处乱发。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4/14精品文档第十三条 通过走访反映问题,应当到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来访接待室,并遵守有关规定,维护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第十四条 反映群体意愿的走访,应当推行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一般一至三名,最多不超过五名。第十五条 精神病患者在病发期间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应当由亲属、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代为反映。第十六条 患有严重传染病的人,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应当由其亲属代为反映。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不得在走访中滋事哄闹,破坏公私财物,侮辱、殴打或者跟踪、纠缠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占据办公场所,妨害公务,不得在机关所在地滞留露宿;不得伪造文件和材料,造谣惑众,以走访为名,到处流窜、行骗,不得故意歪曲和捏造事实,蓄意巫告陷害他人;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等有碍公共安全的器物到接待场所;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者婴幼儿舍弃在接待机关和单位;不得在走访中张贴大小字报,散发发传单,告地状,静坐示威,发表煽动性言论,不得挑动或者窜联聚众闹事,冲击机关和会场,拦截公务车辆,阻塞交通。第三章 信访工作
8、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4/14精品文档第十八条 市、地、县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市、地、县国家行政机关所属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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