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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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发〔2012〕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

2、界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6—  公安、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山东省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确定的标准,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第六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

3、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七条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八条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应当在毗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在原地补立或者修复;不能在原地补立或者修复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但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确定的实地位置。界桩埋设地点确定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签订界桩移动协议书,确定界桩埋设方案及相关费用承担等事项。  界桩埋设工作完成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及时测绘,制作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  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及时将界桩移动协议书、界桩登记表

4、和成果表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  第九条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条—6—因建设开发等原因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5、  第十一条负责管理界桩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聘请当地居民为界桩管理员。  第十二条界桩管理经费由界桩管理责任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同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

6、需经费由毗邻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第十五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和处理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两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县(市、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

7、定地段及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6—第十六条市与毗邻的市、毗邻的县(市、区)之间,应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第三章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第十七条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埋桩、测绘、制图,并签订协议书,逐级上报至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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