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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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证合一实施方案1】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5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努力优化

2、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衡山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衡山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李育全任组长,副县长廖文伟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及县政府办、人大内务司法工委、法制办、编办、电子政务办、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安监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计生局、统计局、广播电视台、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衡山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3、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全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研究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相关部门推进改革的指导、督查和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办公室(设县工商局内),由县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  三、改革内容  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4、(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一)统一登记条件和表格。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登记申请文书提交材料规范,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  (二)统一受理窗口和程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模式,申请人统一向工商部门登记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

5、口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国税、地税和质监等相关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工商登记机关供登记机关核对用。  (三)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由工商部门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向企业实时生成全国唯一的统一代码,并打印在营业执照上。  (四)统一登

6、记管理信息共享。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已经建立,工商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传输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数据库,全县有关部门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的实时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  四、实施范围  衡山县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实施步骤  自2016年9月20日起,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

7、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在过渡期内(2017年底前),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协同推进改革。县工商局、编办、发改局、法制办、电子政务办、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县工商局要协调各相关部门

8、完成包括法规梳理和完善、文书材料整合规范、升级改造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等任务;县编办要科学划分部门职责,为“三证合一”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县发改局要积极协调,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为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撑;县法制办要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审查、修订、完善工作;县电子政务办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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