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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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开展我村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县政府定府发号文件精神和本镇林改工作统一安排,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改幸实施方案。 一、林政原则   ⒈坚持按政策办事。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县政府《定南县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要求,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二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发展林业经济

2、,增加林农收入。   ⒉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林改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维护“三定”时的林地权属不变,不得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坚持维护大局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广泛征求群众建议和意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改革中的各项措施及重大事项,须经本村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成立村林改组织机构 ⒈镇

3、驻村林改工作组 组长:徐翔 成员余福良、袁弘 ⒉村林改工作委员会 主任陈辉副主任张玉行 成员陈建平、陈小燕、陈月久   下设⑴山林纠纷调解组:组长:陈辉;成员:张玉行、张桂昌、张以球   ⑵外业山场勘界组:组长:陈辉;副组长:张玉行;成员:各村民小组长。   ⑶经济理事会:主任:张玉行;成员:陈辉、张桂昌、张振南,陈建平。   工作组、委员会人员要统一思想坚持集体领导,群力配合;实行挂点到组、到片,分工负责要做好统筹安排、逐步实施、分项落实。 三、实施操作方法   针对本村山林类型和权属经营情况,综合村民代

4、表、群众意见依照定府发[]号文件规定,我材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按如下方法、原则进行操作。 ㈠总的原则   ⒈维持林业“三定”时山林所有权不变,不作重新分配。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山林位置、四至界址,落实经营主体,确权发证。   ⒉对目前属争议山林的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流转;待争议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申报发证。   ⒊对由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已享受公益林资金补助的山林,以及已实施退耕还林的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依法办理手续,换发林权证。   ⒋对已规划确定为

5、果园的,要维持经营现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果园地用途。 ㈡村组集体山林处置方法   ⒈对现在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经营权,归村委会所有,所有收益归村委会,作公益事业及其它运转。对组现有集体经营的山林归组所有。龙头山归屋老场所有,收益发证。 ⒉对目前有争议的山林,暂不落实经营主体。   ⒊对已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流转的山林,维护原经营主体不变。   ⒋对已列入公益林、退耕还林项目的山林,不纳入改革范围,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换发林权证。   、对已划为国有协议林的山林,维持原订协议不变。 ㈢自留山处置

6、方法   ⒈林业“三定”时已划定为自留山的,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稳定不变,无争议的凭林权证换发新证。实行“生不补死不收”允许继承,也可依法转让,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自留山主所有。   ⒉对已转让、承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给他人经营的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进行流转情况登记。原签订协议的,应维持经营协议;未签订协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补签合同。   、对已被集体收回统一流转或统一经营的,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维持原流转、经营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应予补签期满后山林归还自留山主所有。   ⒋对农户自留山今后自行流转的,实行

7、登记备案制。在进行流转时,将流转协议及流转情况报至村组织登记备案。   ⒌对自留山主已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由所在村、组集体收回统一处置;如已实施流转的,维护原流转协议,流转收益归村、组集体。   ㈣责任山处置方法;我村没有责任山对责任山不作任何具体规定。 ㈤种果山林处置方法   对已划定的果园、果林,维持经营现状不变。已签订协议的,维护原定协议,不完善的需协商予以补充;未签订协议的,由经营者与村、组集休协商补签合同,属自留山、责任山的与自留山主、责任山主补签合同,明确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   经营

8、期满后,根据经营者的要求,允许继续承包;不续包的,山林使用权归还村、组集体,或自留山主、责任山主。 ㈥其它山林处置方法   对越界造林、占用他人林地造林的山林,维持经营现状,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处理。已签订协议的,维持原协议,不完善的应协商补充;未签订协议的,由经营者与村组集体或自留山、责任山主协商,补签合同,   经营期满后,山林使用权归还村、组集体,或自留山主、责任山主或由双方协商以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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