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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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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全面推进我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省、地、市的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是解决林业发展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10月基本完成全乡集体林产权明晰的主体改革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
2、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农村和谐的总体目标。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按照“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发展产业、保护生态、加大投入、抵御风险、强化服务”的要求,全面落实经营主体的“四权”,实现“10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一)明晰产权。这是集体林权的核心和重点,是推进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明晰产权就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
3、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并用法律形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明晰产权的具体工作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1、稳妥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1)林地的承包期限为70年,具体时间为1982年1月1日至2051年12月31日,承包期内可以继承,承包期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承包。(2)林业“三定”时已经划定的自留山和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稳定不变,不得推倒重来。对林权使用证明保存较好、底册清楚的,或没有林权使用证明、但到户的林权底册完整清楚的,以村或组为单位,以林地小班和农户原林地“四至”为基础,
4、核实农户的山林面积,换发新林权证;对已分包到户,“四至”清楚,但没有林权使用证明,也没有到户的林权底册的,以村或组为单位,以林地小班和农户原林地“四至”10为基础,组织勘界确权勾图,测算到户的山林面积,依法依规核发新林权证。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允许继承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也不再补划。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处理。自留山、责任山被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按原状返回难度大的,可重新发包。农户举家迁移,户籍
5、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但未转为非农业户,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林地的,按照该农户的意愿,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迁移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本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本集体经济组织。(3)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除村组可视情况保留少量的集体山林归村组集体经营管理外,凡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都要按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如山林面积较少的平丘地区的、位置偏远不便管护的、历史情况相当复杂的等等,也必须采取均股、均利的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户。不论采取哪种方
6、式,都必须体现权益均等的宗旨,必须以保护现有森林资源为前提,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对于采取“均股、均利”形式经营的,财务要单独核算,保证7O%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股份分配。(4)已经流转的集体和个人的山林,凡“四至”10界线清楚、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违反政策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将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流转出去的,要将流转收益的70%以上平均
7、分配给农户。(5)对于仍由集体统一管理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开发后,再以适当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自留山、责任山和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取得使用权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必须限期造林绿化。(6)由于特殊历史原因形成的村组集体公山,产权清晰但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可以维持村组集体经营管理。产权归村的,确权发证到村;产权归组的,确权发证到组。10(7)目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可以保持经营主体不变,但要明晰产权,确定管护
8、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并将所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70%以上平均分配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承包到经营主体的生态公益林以及农民自留山、责任山区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证核(换)发到经营主体,鼓励以村、组集体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30%以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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