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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医疗事故争议纠纷的诉讼管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再论医疗事故争议纠纷的诉讼管辖 【摘要】本文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医疗纠纷中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权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并从司法实践出发, 就如何从证据法学角度认定“结果发生地”的相关事实阐述了作者的观点。 【关键词】医疗纠纷;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程序法事实;较高程度的盖然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1—0027—04 RevisitoftheJurisdictionoverMedicalLitigation.song.L删School,NanjingCitySanjiangCol
2、lege,Nanjing,China 【Abstract】Bothofthe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ofclaimingjufisdictionovermedicaldisputesaccordingtotheplace wheretheresultoftorthastakenplacearediscussedintermsofrationalityandnecessity.Moreover,someopinionsabouthowto confirmtheplacewheretheresultoftorthasactu
3、allytakenplacearegivenfromtheperspectiveofEvidenceLaw. 【KeyWords】medicaldispute,jurisdiction,theplacewheretheresultoftorttakeplace,proceduralfacts,proofonabalance ofprobabilities 在《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lO卷(第4期) 上,笔者认真地阅读了沈成良先生撰写的《医疗事故 争议纠纷的诉讼管辖》(以下简称“原文”)一文,“原 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阐述了作者
4、的核心观 点——医疗事故纠纷不应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立 管辖权。对此观点,笔者难以苟同。考虑到管辖问题在 医疗纠纷中的重大实际意义以及《法律与医学杂志》 在医学、法律界深远的影响力,笔者深感有必要再次 借助本杂志对这一问题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 、医疗纠纷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立管辖权具 有法律依据 (一)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9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 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
5、规定:“民事诉讼 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特殊 地域管辖范畴,而“原告就被告”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 则性规定。依“特殊”优先于“一般”的原则,优先适用 于特殊地域管辖无可质疑。“原文”提出:“民事诉讼中 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规定,仅适用于因产品质 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以及因侵犯 名誉权提的诉讼”,①不知有何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彭松(1968一),男,汉族,陕西人,主治医师,法律硕士。主要教学和科研方向为民法、民事诉讼法。 Tel:1391
6、3874831;025-51998691;E—mail:pengsonsnjusohu.com ①沈成良,《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管辖》.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o03年第10卷第4期第203页。 ·28·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 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第1条规定:“中国人 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 疗单位,在医治地方伤病员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当事人起诉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我 院1989年lO月10日法(行)函[19891
7、63号复函的规 定精神,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军事法院无管辖权”。该条的主旨是解决此类纠纷中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即地方人员 在部队医院看病引起的医疗纠纷由地方人民法院管 辖,是原则性规定:而第2条规定:“你院请示的黄理 权诉武警河池支队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由河池市 人民法院管辖”,是针对具体个案的批复,是第1条所 规定的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原文”忽略第1 条.直接引用第2条,并据此得出结论:“最高院此条 复函已明确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 故赔偿纠纷,应由医疗单位
8、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① 没有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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