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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全县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城乡规划区范围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县政府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及集镇规划、新农村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全县城乡规划
2、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县住建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县政府审批。 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交通、环保、水务、电业、通讯、供气、人防等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
3、制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在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县住建局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县住建局或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县城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和县政府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县住建局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县城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图纸、立项批复、以及环保、人防等相关批准文件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城规划区内不得批准私人改建、扩建和新建房屋。确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宅基地、遭受自然灾害毁坏,或
5、原房屋属于危房的,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出技术鉴定确认后,经村和乡镇政府逐级审核,报县住建局审批。 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非公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符合相应要求的建筑设计图,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后,统一报县住建局审查,并由县住建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镇、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镇人民政府
6、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外不得审批任何建设项目,确需审批建设的,经项目批准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调整规划,由县住建局审批。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经原规划审批单位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验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成立县镇城乡规划管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全县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和我县规划管理工作需要,县政府成立凤
7、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建制,调剂全额事业编制5名,委托县住建局管理,专门负责全县规划管理工作。在各镇成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属事业机构,定编2-3人。管理所配备镇规划建设助理员,具体负责各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镇村规划建设、规范农村建房的日常工作,要保持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更换镇规划建设助理员要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调换。 明确镇规划日常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城乡规划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规划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管理。要严格按
8、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准随意更改规划。对违反规划乱搭乱建、乱开发的违法建设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严禁瞒报、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行为;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严禁知法犯法,带头违反规划。对影响城镇规划实施需要拆除的违法建设,一律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参加,依法予以拆除;对镇、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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