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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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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本辖区监外执行情况的考察报告 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监外执行罪犯虽然为数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督管理难度大,因而执行中时常出现脱管、漏管、甚至重新犯罪现象。桦南县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不断加大人力、精力、物力的投入,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使之完成改造,不重新犯罪。每年都进行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保证了检察到位、监管到位、服务到位和改造到位。 一、监外执行情况 桦南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下辖10
2、个乡镇,190多个自然村,辖区人口43万余人,每年发生的杀人、抢劫、盗窃等各类刑事犯罪200余件以上,除投监、劳教、留所执行外,还有大批监外执行人犯。截止XX年6月,本辖区内共有监外执行罪犯240名,其中其中缓刑177人,假释2人,剥夺政治权利40人,暂予监外执行14人,管制7人。经对监外执行罪犯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监外执行罪犯有以下特点:一是居住分布广且分散,监管难度大。240名罪犯在全县10个乡镇均有分布,分别由19个派出所负责监管。二是刑罚执行方式相对集中,以缓刑居多。240名监外执行罪犯
3、中,缓刑罪犯有177名,假释2人,剥夺政治权利40人,暂予监外执行14人,管制7人。是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只是表面而没有深入,因虚管、失控和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1、监管机关对监外执行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造成漏管、脱管。监外罪犯监督考察工作应由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负责,监管中应建立罪犯档案,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制定、落实的具体的监管措施。但是,从本次考察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基层派出所对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监督不力。表现为一是对本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不清,漏管现
4、象较为突出。我县辖区内240名监外执行罪犯中,基层派出所无罪犯监管档案的达56名,占总数的23.3%。二是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工作没有经常化、制度化,监督管理停留于表面,考察活动流于形式,脱管突出。有的虽然建立了罪犯监管档案,也没有定期考察监督。19个派出所有50%没有真正履行监管职责,没有定期考察监督。三是没有严格执行监外罪犯外出请假审批等制度,造成管理失控。当前由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有的监外执行罪犯我行我素,说走就走,根本不执行外出请假制度,占10%左右。 2、监管机关之间没有很好的衔接、
5、配合,不能及时移送监管人员档案,造成漏管。考察中发现,由于当今人口流动性大,基层派出所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交接过程中存在脱节现象。从本次考察中发现,56名漏管、脱管罪犯中有11名是由于罪犯不在原居住地居住搬迁后,具有监管义务的派出所没有及时把监督考察档案移送罪犯新居住地的派出所,造成漏管。 3、监外执行罪犯逃避监管。通过监外执行检察发现,罪犯被监外执行后,要主动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接受监管。事实上,一部分有固定职业或固定住所的罪犯能主动到辖区派出所报到并接监管。但是,还有一些无固定职业、户口
6、空挂或无固定住所的监外执行罪犯和外地法院判处缓刑、管制的监外执行罪犯往往不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逃避监管。有的基层派出所也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寻找或者通知有关单位负责寻找,从而造成脱管、漏管。在56名漏管的罪犯中,有22名罪犯没有到辖区派出所报道,接受监管。 4、监管机关对终止执行罪犯的解除、宣告不予重视,认为可有可无,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今年上半年辖区内共有32名监外执行罪犯期满。其中管制5人、假释1人、缓刑26人。这32名终止执行罪犯,监管机关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管制到期的罪犯宣布解除管
7、制和对缓刑、假释考验期到期的罪犯进行公开宣告。监管机关对对终止执行罪犯的解除、宣告流于形式。 三、解决的对策及建议 1、加大对监外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监外执行工作中,要求各司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监外刑罚执行程序办事,切实遵守《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监外执行工作意见》等法规,认真做好监外执行罪犯各个环节的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检察机关在对监外执行工作的监督中,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掌握
8、本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监外执行罪犯组成考察小组,落实考察措施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经常性的帮教;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向监外执行罪犯宣布监外执行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及时掌握监外执行罪犯迁居、死亡、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以及现实表现情况;监督监外执行罪犯外出或离开居住地是否经执行机关批准,对迁离住地的是否采取措施及时移送监督档案;监督监外执行管理活动中是否存在侵犯罪犯人身权利、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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