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分析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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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分析及法律对策   据统计,截至XX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达到了35.5万亿元之巨。但自从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之日起,虚假评估、低价转让、关联交易等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就一直伴随着国企改制的历程,如影随行。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何在?大量的学者在研究如何以立法方式从根本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本文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即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利用这种司法救济制度来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界定、现状及严重后果   1、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界定。从法学意义上来说国有

2、资产流失可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投资者、占用者和管理者,出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危险的行为。   2、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及严重后果。据来自原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官方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累计达6000多亿元,相当于国有财产收入的19.5%,约相当于1992年全国国有资产总量26000多亿元的1/5。即便按这个比较保守的数据计算,我国目前每年平均流失的国有资产也达500多亿,这就意味着我国每天流失的国有资产在1.3亿元以上。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资产大量流

3、失将直接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影响到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且还会引发一系列其他社会问题。因此,为有效防范、遏制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必须找到其原因所在。 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分析   1、根本法律原因在于我国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不能被清晰地界定。我国的国家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界区模糊的权利,使得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的具体归属难以明确,从而导致了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的各种权利无法受到对称的法律义务或责任的制衡。因此,各类主体不仅容易对国有资产产生觊觑之心,而且有大量的机会和操作空间以及多种手段来实施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   2、实体法上,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文件指

4、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国有经济要有进有退、进行战略性调整,但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这3个里程碑式的文件指明了改革的路径,但实践证明,路径的落实并不如人意,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文件中的有关论述没有及时制定成为更具约束力的法律条文。XX年10月28日在全国人大获得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在经历了15年的立法历程才千呼万唤而出的,且还要等到XX年5月1日才能开始实施。   3、程序法上,国有资产缺乏司法保障。国有资产流失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从国有资产流失追究责任的情况来看,处以刑事责任的少,给予行政责

5、任也只是隔靴搔痒,流失的国有资产依然无法恢复原状。国有资产也有一个所有权,而对所有权最有效的保护方式是民法保护,可不幸的是我国的国有资产保护中恰好缺少的就是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人员追究民事责任,这不得不说是国有资产保护中存在的一大法律漏洞。 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防范机制的局限性   1、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动力不足。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理人,也是资产的出资人、资产运营的委托人。政府既是委托机构,也是一个代理机构,是一个有着自身利益的人组成的群体。行为中发生自利性本位主义会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权益得不到有效落实,存在国有资产监督动力不足、监管弱化的可能性。   2、国资委的局限性

6、。一直以来,国资委既是政府部门的资产监管者,又是经营企业的出资人代表。作为出资人代表,意味着它与其他股东一样,依照《公司法》从事私权利的资本经营;作为政府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其监督管理职责必定隐含一定的公权力的管理职能。出资人代表与监管者身份的冲突,使责任追究机制难以有效行使。所幸,在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明确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不再做监管者。立法中专门用一章规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一是人大监督;第二是国务院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第三是审计监督。可是它的问题恰恰就在于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具体的部门代表国务院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   3、司法救

7、济方式的缺失。目前,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防范是以经营人自律、出资人监督、政府监管、党政纪检、监察、审计作为常规手段,以检察院司法审查、追究为最后屏障。不存在一个可由公民、法人提起国有资产流失诉讼的制度性规定。现行三大诉讼法,无法对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实施有效的司法保障。可见,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防范法律机制设定存在制度缺陷,应拓展一条新路径。本文认为,利用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广泛的监督防范机制是一条可行之路。   二、公益诉讼——防范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新路径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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