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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1
《关于交通事故相关问题的法律建议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交通事故相关问题的法律建议书关于交通事故相关问题的法律建议书 市****执法总队: 根据贵单位的要求,现对XX年2月8日发生在**立交桥的交通事故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法律建议,供你们决策参考。 一、关于扣押的相关问题 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肇事方逾期不接受处理,导致路产损失赔偿不到位。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后,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对扣押车辆依法处理。因此,本案的扣押期限可以超过60天甚至更长时间。但
2、是,延长扣押的决定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
3、关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3、《**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堆放物件材料,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安全,或违法在建筑物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又拒不服从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暂扣物品
4、或强行排除。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七、八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拒不接受处罚或处罚难以事后执行的,可暂扣车辆。 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不能当场处理的,可暂扣车辆。 本条二、三款规定对载有乘客、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不宜暂扣车辆的,可暂扣驾驶证,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暂扣车辆或驾驶证应当出具暂扣凭证,限期到指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暂扣的车辆或驾驶证。 对依据本条暂扣的物品或车辆,当事人在暂扣期限届满后仍不接
5、受处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抵扣应缴赔偿费及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二、关于路产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在本案中,肇事方对路权损害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对此争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既可一致请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调解,又可共同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鉴定机构重新评估,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附:相关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
6、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
7、事人的权利、义务; 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由于《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不久,相应的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炉,行政诉讼法正在酝酿修改,行政执法实
8、务中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尚需探讨和研究。本案属于涉法信访案件,我们主要依据执法主体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信访人的《异议书》、《情况反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上法律建议,仅供贵单位决策参考。 *****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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