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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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调整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为权益法.私法.实体法;民法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为全部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有大量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存在;民法通就第2条的意义(明白)1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位置;2确立了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的经济治理关系的立法模式;3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殊法存在;4确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终止了长期以来有关民法定义

2、的争辩;

3、精.

4、品.

5、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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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载.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为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安排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特点:①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位置为公平的;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③等价有偿,但当事人依法形成赠与.无偿代理等民事关系也为法律所答应的;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特点:①非财产性;②专属性;③固有性;人格关系为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为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为民事主

20、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益;身份关系为指基于肯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民法的特点1.民法为权益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益的确认和爱护;民法不仅对各项民事主体的权益实行公平爱护,而且通过民事权益的保证爱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价值和生活的安定,同时仍扩大到对宪法及其他法律所确认公民享有的各种经济文化权益的保证;2.民法的内容主要为私法;〔1.公.私法的划分标准:⑴利益说,乌尔比安;⑵隶属说,也称意思说,德国拉邦德;⑶主体说,德国耶律内克;⑷本世纪公私法部分相互融合;2.区分意义:⑴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削减国家干预;⑵充

21、分敬重和保证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⑶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明确民法为私法,尽量削减强制性规范;〕3.民法主要为实体法;4.民法具有肯定程度的任意性;敬重当事人意思自由,答应当事人通过协商转变法律的某些规定;5.民法强调公平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就;民法规范的对象(财产全部和交易关系)所打算;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明白)1.形式上的专指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单行法2.实质上的一切有关商事的法律规范3.民商合一:⑴民法为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为各种商品关系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为民法规范在某些经济活动中的详细化;⑵使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系统化,防止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相互重复和冲突;⑶不行能形成合理的区分标准

22、,不存在重大区分;商法本身不行能组成部门法体系,而只能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就;民法的总就.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实际上已对商品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都做出了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商事法规中的一些问题;民法的体系(明白)1.主体制度;独立的主体所必备的权益才能和行为才能等方面的规定,为商品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2.物权制度;规范财产的全部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3.债和合同制度;直接规范交易行为的制度;第1页,共27页

23、精.

24、品.

25、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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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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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欢.

37、迎.

38、下.

39、载.4.人格权制度;人格权应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由于:①民法中两类基本权益:财产权和人身权;前者分

40、为债权和物权制度;后者也可以人格权制度单独存在;②主体的人格和人格权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并非单纯的主体制度所能概括;③人格权制度也不能完全为侵权行为制度所概括;如人格权的确认;人格权必需法定化;5.关于学问产权制度;6.侵权责任制度;侵权法为保证民事权益的权益;单设民事责任的缺陷:①使责任和义务分别;②在立法技术上缺乏规律性(如违约责任先于合同制度显现在总就里);③民事责任种类多样,不仅限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仍包括不当得利返仍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个性远大于共性,应分别在各项制度中作出规定,集中规定难以统一;7.财产继承制度;有关自然人死亡后将其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生者的法律制度;留意:民法的其

41、他制度,如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制度,也为协作上述制度发挥作用的;民法认为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与法理不同)(明白)1.判例法与成文法各具特点,应将两者融为一体,取长补短;2.有助于法官在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3.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4.有利于尽快提高法官裁判质量;民法的基本原就的概念(明白)为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点的集中表达,为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定准就意义:⑴民事立法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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