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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0
《xx年上半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总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年上半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总结 XX年,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按照上级编制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拼搏进取,创新思路,全县机构编制工作有序开展。上半年主要工作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统计工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和中文域名注册工作。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科学管理,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一是科学设置机构,精简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编制。工作中,做到了“五严格”,即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对长期占编不在岗人员进行集中清理
2、;严格对混岗人员和聘用的临时人员予以清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接收安置军转干部;严格把好关口,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严格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实现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同时,通过实行解聘辞聘、兴办新的产业、转岗培训、引导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社会服务组织、自主创业等多种方式,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渠道。 XX年上半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总结 XX年,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按照上级编制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拼搏进取,创新思路,全县机构编制工作有序开展。
3、上半年主要工作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统计工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和中文域名注册工作。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科学管理,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一是科学设置机构,精简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编制。工作中,做到了“五严格”,即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对长期占编不在岗人员进行集中清理;严格对混岗人员和聘用的临时人员予以清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接收安置军转干部;严格把好关口,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严格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实现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同时,通过实行解聘辞聘、兴办新的产
4、业、转岗培训、引导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社会服务组织、自主创业等多种方式,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渠道。 二是严把关口,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增长。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定,继续冻结全县机构编制,落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下管一级审批制度,严格实行财政拨款单位“一个漏斗”进人和“一支笔”审批制度,杜绝多渠道进人,同时严把程序关,建立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的工作机制。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强化编制在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上的主导作用,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设置机构和核定人员编制。 三是健全机制,落实责
5、任,促进机构编制工作健康发展。我们始终认真遵守并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制度,有力地保证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健康发展。第一,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的制度规范机构编制工作。在认真执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下管一级”审批制度和《编制管理卡》制度的同时,我们又制定和完善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审计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报批制度、会议制度、审批制度等,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第二,认真执行编制与财政支出双向控制制度。对于各单位的编制及人员情况,由县编办与县财政局进行认真核对
6、,对财政拨款形式发生变化的,县编办及时对其机构编制进行调整;对机构编制和人员发生变化的,由县编办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县财政局进行调整,真正做到了编制与财政相互配合,双向控制。第三,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工作机制。县编办联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并以县委文件下发,严格执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下的人才流动、引进机制,把控编减员与择优进人、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有机结合起来,在总量控制下去劣择优,实现编制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二、严格界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目前,我办按
7、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全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方案》,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清理规范范围。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清理规范内容。一是优化机构设置。按照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调整事业单位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该撤销的撤销、该整合的整合、该规范的规范。应予清理或撤销的单位主要包括: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已明确划入机关的;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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