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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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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的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成交的,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
2、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第二章转让系统和转让时间第五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使用上海股交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统和设施。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11遇法定节假日和上海股交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份暂停转让。第一条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第三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并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第三条股份转让系统
3、提供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第四条投资者买入的股份,在交收前不得卖出。第五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转让日。第六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第七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挂牌公司股份的前成交均价指前一转让日该股份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
4、均价。第二节委托11第一条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第二条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第三条股份转让系统接受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
5、、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内容。约定号是指申报中用于配对成交的标识。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1万股及以上。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中某一挂牌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第四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11第三节申报第一条代理买卖机构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按照委托的内容,根据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转让
6、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当日有效。第二条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接受买卖申报的时间为转让日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在转让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申报经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第三条代理买卖机构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股份的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股份转让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卖方股份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股份转让系统申报。第四条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系统中无对应定价申报的,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销处理。第五条每笔申报股份数量应不低于1万股,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申报卖出。第
7、六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第七条申报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第四节成交第八条11股份转让系统对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的股份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约定号等信息进行核对,相互匹配的,予以配对成交。第一条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同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成交。时间优先的原则为: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第二条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配对成交。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定价申报
8、未成交股份数量不小于1万股的,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小于1万股的,以撤单处理,如定价申报卖方股份转让账户中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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