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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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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监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上海股交中心负责对挂牌公司及投资者的股份转让行为进行监管。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的监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报价和转让行为;(二)暂停股份转让;(三)恢复股份转让;(四)终止股份转让;(五)对指定事项进行专项调查或现场检查。第四条代理买卖机构根据实时转让数据,并按照上海股交中
2、心的规定,负责监控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第二章重点事项的监管第五条8投资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第一条上海股交中心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管:(一)涉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股份转让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三)可能严重影响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的异常行为;(四)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五)上海股交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第二条投
3、资者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出现本规则第六条所规定事项的,上海股交中心可自行或要求代理买卖机构进行调查,并可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告。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方以下处理,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其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六)报告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8第三章暂停及恢复股份转让第一条挂牌公司暂停股份转让时,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暂停股份转让手续。第二条暂停股份转让手续
4、办理完毕后,挂牌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发布暂停股份转让公告。第三条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无需提交暂停股份转让申请而必须对其进行暂停股份转让处理情形之一时,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办理:(一)挂牌公司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依法做出暂停转让的决定;(二)挂牌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三)挂牌公司发生影响股份转让的其他重大事件。第四条暂停股份转让公告内容包括:(一)暂停股份转让的挂牌公司名称、股份简称、股份代码;(二)暂停股份转让的原因;(三)暂停股份转让的开始时间及预计持续时间;(四)暂停转让期间挂牌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五)其他有关事项
5、。第五条挂牌公司暂停股份转让情形消除后五个转让日内,可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恢复股份转让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恢复。第四章终止股份转让8第一条当终止股份转让行为发生时,由挂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终止股份转让手续。挂牌公司发布终止股份转让公告。第二条终止股份转让公告的内容包括:(一)终止股份转让的原因;(二)终止股份转让的时间;(三)与终止股份转让相关的其他内容。第五章指定事项调查或现场检查第三条挂牌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海股交中心可于挂牌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两个月内对其进行一次常规现
6、场检查:(一)挂牌后进行过定向增资的;(二)挂牌公司发生亏损的;(三)挂牌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出现大幅波动的;(四)挂牌公司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五)上海股交中心认定需要进行常规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常规现场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上一年度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二)挂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三)挂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四)挂牌公司的独立性;8(五)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如有);(六)挂牌公司亏损原因及应对措施(如有);(七)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发生大幅波动的原因(
7、如有);(八)上海股交中心认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一条存在涉及挂牌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的投诉或公共媒体报道,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由上海股交中心及时对挂牌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第二条当发生如下情形时,上海股交中心须对指定事项进行调查:(一)对挂牌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产生合理性怀疑时;(二)上海市金融办提出要求时。第三条现场检查和专项调查至少应由两人进行,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能够反映检查的全部过程。第四条现场检查或专项调查应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8、容:时间、地点、检查人员、检查涉及的事项、结论等。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在现场检查或专项调查中发现挂牌公司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就整改情况进行公告。第六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协助上海股交中心开展现场检查或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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