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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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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挂靠企业公司法人人格之否认一、引言现实中的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利益冲突是必然和不可避免的,如何确认、平衡和制衡相关主体的合理自身利益,公司法设计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orDisregardingtheCorporateEntity),在英美法国家称为“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或“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在德国称为“直索责任”,在日本称为“透视理论”。[1]公
2、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某一特定事实符合法定情形,被认定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股东和公司共同的法律责任。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造成多方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会使债权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伤害或面临受到伤害的风险,故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创设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日本学者大隅健一郎认为: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现实上,股份公司都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错综物,不仅这些利益本身屡有矛盾对立,而且各利益内部也还包含了利益抗争的可能性……13在这样的
3、矛盾对立中努力寻求真实的形式,乃是股份公司立法的任务。为避免股东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更好地保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西方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款中可以得
4、出,我国公司法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计理念是“三保一追”,“三保”即保护公司的利益、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追”即追究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股东责任。现实中,一方面由于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条件没有相关具体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我们国家还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特别是国有公司的转制还不彻底,个别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全符合真正意义上公司的特征。“设定目的应该合乎客观,目的不是达到一个新的片面的规定,而是走向它的实在化。”[2]对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何应用到错综复杂的公司法实践中去,特别是对于界限不清、特
5、征模糊、不易把握的案件如何适用,才能体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设计的内在精神价值,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是一个应认真面对的理论和实践课题。13 个人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是当今世界三种最基本的商事组织形式,[3]在特殊的中国国情下,挂靠经营是一种非正规公司经营形式,与以上三种形式均不相同。挂靠方挂靠在被挂靠的企业名下进行市场经营活动,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目的和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挂靠是为了规避市场准入,借用被挂靠企业的经营资质;有的是为了享受被挂靠企业依法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是为了便于对外签订经营合同,利用被挂靠企业的信誉、信用、进
6、出口权;等等。然而不论出于何种理由,一旦挂靠方在经营方面发生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与之交易的第三方在追究相关侵权或者违约责任时,往往要牵扯到被挂靠的企业。 挂靠经营行为,在社会经济实践中引发了大量的纠纷。目前法律法规对挂靠经营纠纷的处理规定不够明确,立法相对滞后。在审判实践中,被挂靠企业常常被起诉要求与挂靠方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而少数基层法院的判决存在一概认定挂靠协议无效,判决被挂靠企业为挂靠人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刀切”现象。故此,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就企业挂靠经营纠纷中,被挂靠企业对外民事责任问题提出自己的若干思考。 二、挂
7、靠经营纠纷中被挂靠企业对外民事责任 分析清楚挂靠经营纠纷中被挂靠企业对外民事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应首先界定清楚下面三个问题。 一是“企业挂靠经营”的概念。所谓“企业挂靠经营”13,是指允许他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被挂靠企业;而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是挂靠方。一般情况下,被挂靠企业会从挂靠方的经营活动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利益,或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作为出借企业名义的收入,且被挂靠企业会与挂靠方约定,挂靠方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后果由挂
8、靠方自行承担。 二是挂靠关系的法律性质。挂靠关系是指挂靠方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性质是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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