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规则(200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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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认标委函[2008]24号关于印发《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各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各位委员、通讯成员:为规范和加强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规则》(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管理规定》(国认标委函[2007]5号)同时废止。附件:《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规则》二○○八年十月十四日附件: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规则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和加强全国认

2、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SAC/TC261”)工作组的工作,实质性发挥工作组对SAC/TC261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认证认可国家标准制修订水平和跟踪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水平,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认证认可标准化专家队伍,尽快实现我国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工作目标,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SAC/TC261工作组开展的各项工作。2总则2.1工作组是SAC/TC261常设的内部机构,为SAC/TC261提供技术支撑。2.2SAC/TC261可根据认证认可标准化发展需要,对工作组的设置及职能进行调整。2.3工作组牵头单位采取自愿承担、委员会确认的方式确定。工作

3、组由召集人、秘书和成员组成,召集人、秘书从工作组牵头单位中产生。3工作职责3.1基础组、认证组、认可组和实验室组负责3.1.1相关领域标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3.1.2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收集最新动态信息,对国际标准文件、标准预案提出我国反馈意见;3.1.3对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提案或标准化科研项目进行审查,提出立项意见;3.1.4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技术指导与协调,参与标准及宣贯教材的审定;3.1.5组织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提案和国际标准制修订提案;3.1.6调研提出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宣贯、培训的建议方案;3.1.

4、7承担相关领域国家标准的有效性评价及复审工作;3.1.8组织研究、提出相关领域标准化科研项目;3.1.9承担SAC/TC261分配的其它工作。3.2技术与文件支持工作组负责3.2.1对ISO、ISO/CASCO的动态研究,识别出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3.2.2对ISO/CASCO的运作机制进行研究,翻译整理政策性文件,提出工作建议;3.2.3对ISO/CASCO年会的会议资料进行翻译,提出参会提案建议;3.2.4为我国参加CASCO/CPC会议及其他CASCO工作会议提供技术支持;3.2.5对SAC/TC261工作机制进行研究,提出改进建议;

5、3.2.6对认证标准联络机制有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3.2.7协助秘书处做好标准知识培训和标准宣贯工作;3.2.8完成SAC/TC261交办的其它工作。3.3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3.3.1向SAC/TC261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提出工作组召集人、秘书的建议;3.3.2为工作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其它资源条件;3.3.2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组召集人和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3.3.3对工作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3.4工作组召集人负责3.4.1对工作组的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3.4.2召集和主持工作组的会议;3.4.3分配、指导

6、、协调和督促成员的工作,并对成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3.4.4向秘书处报告工作组的运作和工作开展情况。3.5工作组秘书负责3.5.1协助召集人做好下发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工作;3.5.2协助召集人做好工作组内、外部的沟通联络工作;3.5.3协助召集人做好材料汇总、整理、上报等工作。3.6工作组成员应3.6.1参加工作组组织的会议和相关活动;3.6.2完成工作组分配的工作任务;3.6.3积极参加SAC/TC261或其他组织举办的标准化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标准化工作水平。4工作程序4.1工作计划与总结4.1.1工作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秘书处提交《SAC

7、/TC261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格式见附件1)。工作计划应简洁、明确、可考核,按照以下八个方面分别列出:(1)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2)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3)标准宣贯、培训工作;(4)国家标准有效性评价和复审工作;(5)标准化科研工作;(6)标准化调研工作;(7)内部组织管理;(8)其它。4.1.2工作组应于SAC/TC261全委会结束后的两周内,根据全委会审议通过的SAC/TC261年度工作计划对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和进一步细化,提交秘书处。4.1.3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处审核后,下发执行。4.1.4在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果

8、需要进行调整,需要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批准后生效。4.1.5工作组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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