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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GB50045--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
2、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5月3日 目录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布置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9电气附录A各类建筑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居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
3、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
4、防火应对特殊的防火措施进行专题研究,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裙房skirtbuild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成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2建筑高度bui1ding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0.3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
5、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6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7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2.0.8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6、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bui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2.0.11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2.0.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2.0.1
7、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2.0.14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2.0.15安全出口safety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2.0.16挡烟垂壁hangwall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
8、3.0.1的规定。建筑分类表3.0.13.0.2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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