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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9
《有关《合同法》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精品文档有关《合同法》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问题《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为,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出卖人在代办托运时,出卖人就已经完成交付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了,风险也转移了。但是,XX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0题: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
2、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2精品文档。答案是a。我有些不明白,根据142条和144条的规定,甲完成了交付,所有权和风险都转移了,在途的标的物的风险应该由乙承担,但是这不符合交易习惯,可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该由乙承担的。因为交通事故不可归责与买卖双方。《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那么按照这个规定,已有
3、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可是我觉得这和前面的142条和144条有点冲突,这样的话,风险转移就没有实际的意义了,标的物在途中的风险实际上还是由出卖人承担,也就是说合同法的144条实际上起不到作用了。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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