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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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更好地为参保单位服务,根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结合经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沈阳市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分中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办理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条 凡是经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离退休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凡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编制内在册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新参保事业单位携带如下要件到所属地区(县、市)分中心事业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同级编委批件或同级民政部门批件;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同级人事局核发的工资手册。   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分中心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章并编发养老保险编码。参保单位持上述要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登

3、记表》到市中心事业处审核并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然后分中心录入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五条 参保的事业单位须在每年的一季度,持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同级编委出具的事业单位登记情况证明到投保所在区(县、市)的分中心事业科进行年检。    第三章 单位基本信息管理    第六条 单位基本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要持批准机关相关证明材料到分中心填写《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事业科核对无误后,在《单位管理》模块中进行修改。    第七条 因参保单位转制、撤销、合并等原因,更改投保分中心、地税

4、分局、预算级次、科室、收费方式等内容时,参保单位填报《单位养老保险整体转移单》,加盖分中心业务科(处)章后,持批准机关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中心事业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在职职工管理    第八条 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前,事业科办理在职职工各种变动业务。   1、在职新参保参保单位持新参保人员的招工录用手续、身份证复印件到分中心事业科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同时录入职工基本信息。   2、停保、续保参保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分中心事业科办理手续。   3、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在职职工调转在不欠费的情况下按此规定办理。事业之间调转,干部(

5、工人)调入调出呈报表(本系统内调转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批)、变动通知单;企业或个体调转,干部(工人)调入调出呈报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变动通知单。   调转权限。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转、在职职工新参保(原未参保被聘用、大专院校分配、退伍转业军人安置)持上述要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事业科办理;从企业(含个体)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持上述要件及复印件到市中心事业处办理。   4、统筹范围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转入外市(含省直、行业)的人员,需提供调转手续复印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帐号、通信地址、邮编等基本信息到投保分中心

6、办理转移手续,调转人员持分中心打印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一式四份)及调转手续复印件到市中心事业处办理。外市(含省直、行业)转入沈阳市的人员,持转移单及人事部门调入手续到市中心事业处加盖帐号、业务专用章。调转人员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入财政专户后,并经市中心财务处确认到帐后,再持转移单、人事部门调入手续、缴费明细表和调入单位保险编码到事业处办理补建个人帐户手续。第九条 核定缴费   在职参保职工以应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其中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8%、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单位按参保离退休职工的统筹项目内的离退

7、休费、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之和的40%缴纳养老保险费。   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前参保单位到所在区养老保险分中心事业科报盘,提供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明细,事业科根据提供的软盘及离退休费核定当月应缴保费,对参保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审批表、缴费核定表要逐一审核,严禁提前预收保费或一次性趸缴(政策允许的除外)。有离退休人员的单位应先做完应拨核定后,再做应缴核定。    第十条 缴纳保费   1、正常缴费   每月参保单位依据分中心事业科打印的《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到地税部门打印缴费票据,并到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缴费(精确到分)。   

8、2、补缴欠费   2004年12月31日前单位整体欠费的,仍按原核定的办法补缴欠费;2005年1月1日以后单位整体欠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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