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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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更好地为参保单位服务,根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结合经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沈阳市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分中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办理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条 凡是经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

2、编制经费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凡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编制内在册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新参保事业单位携带如下要件到所属地区(县、市)分中心事业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同级编委批件或同级民政部门批件;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同级人事局核发的工资手册。   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分中心核对无误后加

3、盖业务章并编发养老保险编码。参保单位持上述要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登记表》到市中心事业处审核并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然后分中心录入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五条 参保的事业单位须在每年的一季度,持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同级编委出具的事业单位登记情况证明到投保所在区(县、市)的分中心事业科进行年检。    第三章 单位基本信息管理    第六条 单位基本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要持批准机关相关证明材料到分中心填写《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4、,事业科核对无误后,在《单位管理》模块中进行修改。    第七条 因参保单位转制、撤销、合并等原因,更改投保分中心、地税分局、预算级次、科室、收费方式等内容时,参保单位填报《单位养老保险整体转移单》,加盖分中心业务科(处)章后,持批准机关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中心事业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在职职工管理    第八条 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前,事业科办理在职职工各种变动业务。   1、在职新参保参保单位持新参保人员的招工录用手续、身份证复印件到分中心事业科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同时录入职工基本信息。   2、停

5、保、续保参保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分中心事业科办理手续。   3、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在职职工调转在不欠费的情况下按此规定办理。事业之间调转,干部(工人)调入调出呈报表(本系统内调转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批)、变动通知单;企业或个体调转,干部(工人)调入调出呈报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变动通知单。   调转权限。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转、在职职工新参保(原未参保被聘用、大专院校分配、退伍转业军人安置)持上述要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事业科办理;从企业(含个体)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持上述要件及复

6、印件到市中心事业处办理。   4、统筹范围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转入外市(含省直、行业)的人员,需提供调转手续复印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帐号、通信地址、邮编等基本信息到投保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调转人员持分中心打印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一式四份)及调转手续复印件到市中心事业处办理。外市(含省直、行业)转入沈阳市的人员,持转移单及人事部门调入手续到市中心事业处加盖帐号、业务专用章。调转人员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入财政专户后,并经市中心财务处确认到帐

7、后,再持转移单、人事部门调入手续、缴费明细表和调入单位保险编码到事业处办理补建个人帐户手续。第九条 核定缴费   在职参保职工以应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其中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8%、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单位按参保离退休职工的统筹项目内的离退休费、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之和的40%缴纳养老保险费。   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前参保单位到所在区养老保险分中心事业科报盘,提供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明细,事业科根据提供的软盘及离退休费核定当月应缴保费,对参保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审批表、缴费核定表要逐一审核,严禁提前预

8、收保费或一次性趸缴(政策允许的除外)。有离退休人员的单位应先做完应拨核定后,再做应缴核定。    第十条 缴纳保费   1、正常缴费   每月参保单位依据分中心事业科打印的《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到地税部门打印缴费票据,并到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缴费(精确到分)。   2、补缴欠费   2004年12月31日前单位整体欠费的,仍按原核定的办法补缴欠费;2005年1月1日以后单位整体欠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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