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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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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20130105供电协议甲方:山西省电力公司沁源供电支公司乙方:山西新超煤业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元月5供电协议为明确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协议双方甲方(供电方):山西省电力公司沁源供电支公司地址:山西省沁源县胜利路14号负责人:李联兵乙方(用电方):山西新超煤业有限公司地址:沁源县王和镇西沟村法定代表人:二、电源取向和供电容量1、乙方主供电源引自古寨村110KV变电站10KV母
2、线段;备用电源引自王陶村35KV变电站10KV母线段。2、甲方认定乙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5000千瓦。三、供电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的运行前提下,履行本供电协议。除了不可抗拒和电网事故外,要保证乙方的正常用电。52、向乙方10KV供电设备提供合格的电能。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4.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电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电,有权制止用电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电。5.乙方的用电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电设施损害时,或者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甲方有权中断供电。6
3、、乙方用电设备功率因数低于规定值时,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通过功率补偿设备来提高功率因数。7、甲方对设备线路进行检修时,要提前通知乙方,便于做好停送电准备。(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的运行前提下,履行本供电协议。2、向甲方提供和实际相符的设备参数和图纸资料。3、因电网情况变化,乙方要求甲方加装有关设备时,乙方必须按要求加装。4、乙方有权对甲方收取的电费申请复核。5、由于甲方责任事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5承担赔偿责任,但电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电试运行期间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电的,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6、乙方增加负荷时,
4、必须与甲方协商,未同意情况下,不得私自增加。7、乙方用电设备功率因数低于规定值时,有义务通过功率补偿设备来提高功率因数。8、乙方每年要利用春检对所管辖范围的10KV高压设备进行一次检修。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计价依据与方式甲方根据乙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相关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电费结算方式甲方按规定日期抄表,乙方每月向供电方结算电费。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新超煤业有限公司地面10KV变电站,变电站引来的电源线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户外断路器及10KV变
5、电站里的设备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六、违约责任1、因乙方设备故障造成越级跳闸,影响系统安全的一次,违约金20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52、甲方未告知乙方私自进行停送电一次,违约金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私自增加负荷一次,违约金2000元。4、协议期间,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5、由于一方违约但是赔偿额度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协议的生效和期限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协议期限
6、,自2013年1月5日至2014年1月4日止,协议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不在重新签订,本协议继续有效。3、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八、协议变更、解除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2、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时,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变动;②本协议与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办法等相抵触;③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形。53、协议解除:①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②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实体企业不能承担相应义务的;③双方约定的其它解除协议的事项。九、其它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
7、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双方保证从对方取得且无法公开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山西省电力公司乙方:山西新超煤业有限公司沁源供电支公司签约时间:签约时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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