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案件何以上榜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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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案件何以上榜“案例指导〞【摘要】程序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成为民事婚姻效力纠纷的被告。由登记机关当被告,甚至当“无责被告〞,偏离了行政审判宗旨。行政诉讼程序不具有审理瑕疵婚姻效力纠纷的“合法资格〞。行政诉讼时效、审查对象、判断标准等均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即墨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定性错误。其诉讼程序明显存在问题,实体判决也有待研究,属于程序和实体均有瑕疵的案件,不能作为“案例指导〞供司法效仿。【关键词】瑕疵婚姻效力纠纷;民事纠纷;行政诉讼2012年7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06版“案例指导〞〕登载了?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应予撤销——即墨法院判决高萍丽诉即墨民政局结婚行政登记案?〔下面简称“即墨案〞〕。但笔者发现“即墨案〞的处理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和理论障碍,是一个有明显瑕疵的案件,将其作为“指导案例〞,容易造成负面影响,有必要对其存在的问题予以澄清。【案情回放】2005年12月27日,原告高萍丽与第三人“振哲〞〔化名〕双方自愿到被告省即墨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出具了当事人本人的户口簿、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为原告和第三人颁发了〔2005〕青即结字第007567号?结婚登记证?。后“振哲〞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证实没有“振哲〞的身份信息,其使用的户口簿、在公安机关没有登记,该人的真实身份不明。省即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萍丽与第三人“振哲〞申请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出具了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作了形式上的审查,认定原告和第三人的申请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登记证,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后因“振哲〞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第三人“振哲〞使用的户口簿、是虚假的。“振哲〞的行为是导致被告错误认定原告和第三人的结婚登记申请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即被告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缺乏,依法应当撤销。2021年1月6日,法院〔2021〕即行初字第30号判决:撤销〔2005〕青即结字第007567号?结婚登记证?。【法理透视】“.word.zl. -.即墨案〞具有代表性,可能在许多人看来这样处理是正确的。但实际上,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这个案件都存在问题,尤其是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和法理障碍。限于篇幅,这里主要讨论程序瑕疵婚姻是否属于行政案件,能否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一、“即墨案〞定性错误瑕疵婚姻效力纠纷不属于行政案件,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将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属于定性错误。〔一〕“即墨案〞定性错误之原因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之所以把登记程序瑕疵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主要是存在四大误区:1、误判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或单纯的行政确认行为。实际上,婚姻登记是民事登记;婚姻登记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确认行为,而是婚姻当事人与登记机关共同完成的“婚姻宣示〞(公示)行为。我国?澳门民事登记法典?和外国的民事登记法,都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是民事登记。2、误判行政确认行为所产生的案件都是行政案件,或者认为民事婚姻关系经登记后就变成了行政性质。实际上,行政确认行为所产生的案件并非行政案件,民事婚姻关系经登记确认不能改变其民事性质。在国外,经民事登记的婚姻称为“民事婚姻〞,具有民事法律效果,产生民法上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经民事登记的“事实婚姻〞或“婚姻〞等,一般不产生民事婚姻的法律效果。3、误判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纠纷争议的标的是婚姻登记行为。而实际上,登记程序瑕疵婚姻争议的真正标的是婚姻关系及其效力。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纠纷,当事人所争议的并不是婚姻登记程序与否,而是登记程序是否影响婚姻的效力,能否产生婚姻的法律效果。判断瑕疵婚姻的效力虽然也涉及到婚姻登记程序与否问题,但登记程序与否,只是用以主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争议标的,其真正争议标的是婚姻关系及其效力,即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但长期以来,由于民事诉讼拒绝受理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当事人在通过民事诉讼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被迫采取“曲线救国〞的行政诉讼路线。而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将“登记行为〞作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纠纷争议标的,并将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判断标准。这实际上转移了此类纠纷的真正焦点,歪曲了此类纠纷的根本性质,使瑕疵婚姻无法得到正确评判。4、误判对瑕疵婚姻效力的判断属于行政诉讼审查围,不属于民事审理围。恰恰相反,对婚姻效力判断属于民事审理围,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围。.word.zl. -.上述错误认识,就是导致“即墨案〞定性错误之原因,也是该案上榜“案例指导〞的原因。登记程序瑕疵婚姻效力纠纷的根本性质属于民事性质,我在?对最高法、、4个瑕疵婚姻诉讼程序规定之批判?和相关文章中有比拟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下面仅就婚姻效力判断为什么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的围,作一些简要补充说明。〔二〕程序瑕疵婚姻效力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的围1、程序瑕疵婚姻效力属于民事性质纠纷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理,我国不同效果的婚姻形态可以分为五种:即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成立婚姻;程序瑕疵婚姻〔简称“瑕疵婚姻〞〕。瑕疵婚姻与其他婚姻形态相比,都是婚姻登记的产物,可谓“一母所生〞。而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成立婚姻,其性质都是民事性质,瑕疵婚姻不可能成为“杂种〞而演变为行政案件。否那么,在法理上无法解释。同时,从每个具体瑕疵婚姻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来看,它只能是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成立婚姻中的一种。那么,无论某一具体瑕疵婚姻属于哪一种婚姻形态,都与民事存在血缘关系,不可能发生异变而成为行政案件。在国外,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成立之婚姻等都是民事案件。我国的有效婚姻、法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也是民事案件,而瑕疵婚姻怎么就成了行政案件呢?而且,如前所述,瑕疵婚姻所争议的标的或焦点是婚姻关系及其效力,属于民事性质,民事性质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民事案件不仅越权、越位,丧失行政诉讼的价值,而且也难以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2、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不适用瑕疵婚姻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或标的是婚姻“登记行为〞,而瑕疵婚姻的真正诉讼标的是“婚姻关系〞。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登记行为与否,而瑕疵婚姻所要解决的是瑕疵是否影响婚姻的成立或效力。行政程序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判断,并不能解决瑕疵婚姻的真正争议,只能是“隔皮瘙痒〞,无法完成应有的诉讼使命。如婚姻登记存在,其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单纯从登记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上难以作出判断。因而,“登记行为〞不能成为瑕疵婚姻判断的对象。例如先生1987年跟妻子结婚,1997年为了给小姨子办城市户口,妻子逼着他跟小姨子领取结婚证,那时没有电脑查档,没被发现已婚。2006年妻去世,2007年再婚时,被登记员查电脑发现他在1997年已经与小姨子“结婚〞了。与小姨子的婚姻是否成立,显然无法从“登记行为〞程序上判断,而要从双方有无结婚意思和婚姻事实等实质要件上判断。.word.zl. -.3、行政诉讼的判断标准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纠纷行政审判对瑕疵婚姻的判断标准是“形式合法性〞标准,即对登记程序或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而瑕疵婚姻的真正判断标准是“实体合法性〞标准,即从婚姻的本质或实质上判断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婚姻登记程序是否合法与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是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行政程序对瑕疵婚姻“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判断标准与婚姻实质上是否成立或有效的判断标准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标准。婚姻登记程序合法与否,与婚姻关系成立或有效与否是两回事。根据登记程序与否的标准,不能得出瑕疵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正确结论。具体说,登记程序不合法,婚姻那么可能成立或有效;登记程序合法,其婚姻也可能不成立或无效。如虚假结婚,其婚姻登记程序不,但婚姻不成立〔前例中先生与小姨子的婚姻即是〕;他人代理婚姻登记,其登记程序,但只要不违背结婚当事人意愿,其结婚那么成立有效。重婚、未到达婚龄、患有禁婚疾病等登记结婚都是的,但结婚后上述情形已经消失者,其婚姻仍然有效。因而,婚姻效力的判断标准,不是登记程序与否,而是婚姻法关于婚姻是否成立和有效的要件,登记程序合法与否的标准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纠纷。行政诉讼对婚姻登记程序合法性审查和判断,难以正确有效地解决程序瑕疵婚姻。二、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成为瑕疵婚姻效力纠纷的被告行政行政诉讼解决瑕疵婚姻是“牝鸡司晨〞,存在诸多弊端。对此我在?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一文中作了介绍。这里仅结合“即墨案〞再谈一下婚姻登记机关能否成为成为瑕疵婚姻效力纠纷的被告。〔一〕婚姻登记机关当“无责被告〞偏离了行政审判宗旨在“即墨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即墨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显然是当“无责被告〞。将行政机关无过错的案件纳入行政审判,完全违背了行政审判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宗旨,偏离了行政审判应有的意义和价值。这完全是把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的监视演变为行政机关当行政诉讼的“虚拟被告〞或“桥梁被告〞,以便制造一个完整、合格的行政诉讼案件。因为没有行政机关作被告,就不可能有行政诉讼案件。为了使这类案件成为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不将没有过错的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桥梁〞,搭建行政诉讼的平台,实现行政诉讼形式上的圆满。正如民政部门所说,行政诉讼的解决方式使婚姻登记部门“无罪无错〞却成为“司法大堂的陪绑者〞。.word.zl. -.更重要的是,把婚姻登记机关绑架到司法中来,只是为了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的民事婚姻关系,这不仅使诉讼复杂化,浪费行政司法资源,也使行政诉讼变调、变味、变质。因而,这种行政诉讼已经失去了行政诉讼应有的意义。婚姻登记机关当“无责被告〞的现象具有普遍性。其中最典型是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办理虚假户口或后,利用该证件进展婚姻登记;或者公安机在办理户口或时,因工作疏忽造成身份信息错误,当事人使用错误身份信息进展婚姻登记。由此产生的婚姻效力纠纷,那么都成了婚姻行政案件。这里只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例以加证明。1、某〔男〕是A省人,某〔女〕是B省人,两人结婚时,某不到婚龄。某家人为了能使某登记结婚,某家人找到村长,送了礼,让村里开了虚假的明等手续,某顺利的在A省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并又办理了一。但某在B省的户籍并没有迁往A省,原与这次除照片外均不一样。双方使用某的新户籍和在A省办理了结婚登记。2、XX宜州北山镇板敢村的韦氏姐妹,因不识字办理错误。法院认定民政机关已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并无过错。但仍撤销了婚姻登记。3、文成县女青年某与其胞妹到辖区派出所办,结果粗心的办证人员将某与其胞妹的照片贴错了,两人领取也就将错就错,没有要求更换。之后姐妹均使用错误身份进展婚姻登记。姐婚后生育一子女,后因性格不和引起婚姻纠纷。法院不仅撤销了姐的婚姻,还认为妹的婚姻亦属无效婚姻,向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将妹的结婚证予以撤销。4、来宾市兴宾区石牙乡阿芳〔化名〕的第一是1983年在当地派出所办的。当年领证时,她就发现出了错:她的相片贴到了阿梅〔化名〕的上,而阿梅的却贴着了她的照片。正好两人是好的朋友,后来两人私下商量,互换使用。1994年阿芳与覃某结婚。2003年重新换证,阿芳恢复原来的身份。2007年后阿芳与老公感情上出了问题,阿芳向老公提出离婚,老公那么以身份不符否认双方存在婚姻,因此引起婚姻效力纠纷。5、省县一女子在公安办理了一个虚假的临时,然后用其结婚;等等。这类案件举不胜举。象类案案件,民政机关有什么过错,它不信公安机关的证件又应该信谁呢?还有一些人为了复读、升学、转学、考学等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然后参加工作、结婚等继续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记机关又怎么能够发现?.word.zl. -.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当事人私自伪造假结婚证、假离婚证,这根本就不是行政行为,但为了审查结婚证、离婚证的真假,确认婚姻效力,婚姻登记机关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真是荒唐之极!上述案例是婚姻登记机关明显没有过错的案件。还有一些婚姻登记纠纷,是当事人自己伪造的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登记机关尽到必要审查义务,事实上也过错,但仍然被牵强附会的认定为有过错而成为被告。〔二〕登记机关有过错也不能成为婚姻效力纠纷的被告婚姻登记机关有过错,也不能成为婚姻效力纠纷的被告,这主要是因为婚姻效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如前所述,瑕疵婚姻的根本性质属于民事性质,瑕疵婚姻所争议的真正标的或焦点也是婚姻关系及其效力,属于民事争议。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当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因而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中有过错,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成为瑕疵婚姻效力纠纷的被告。这里不妨做一个比喻,法院对判错的案件有过错,但当事人如果不是要求追究法院赔偿等责任,而是要求纠正或重新审理确认原判是否正确,法院能否成为该案的被告或起诉的对象?当然不能。只有在当事人要求追究法院赔偿或相关责任时,法院才能成为起诉或控告的对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只能以利害双方关系人作为当事人。否那么,案件就无法审理或无法得到正确审理。〔三〕正确划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界限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是指不涉及婚姻关系效力判断的单纯的婚姻登记行政侵权案件。主要有:1、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案件〔因为根据现行法律,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婚姻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婚姻登记的案件;3、婚姻登记机关未尽法定职责错误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4、在婚姻登记中乱收费等其他侵权案件。但凡涉及婚姻有效与无效、成立与不成立等婚姻效力判断的案件,都是对当事人之间民事婚姻关系的判断,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瑕疵婚姻所引起的纠纷,但凡当事人要求解决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即婚姻关系的效力,而不是要求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或行政法律关系的纠纷,无论行政机关有无过错,均不能成为被告。有人主,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以间接否认婚姻效力的观点是不妥的。因行政诉讼解决婚姻效力纠纷不仅与其性质不符,而且不具有普遍适用价值,只能造成司法程序混乱,实体处理错误。.word.zl. -.三、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一〕行政诉讼不具有审理瑕疵婚姻的合法“资格〞在司法实践中,包括“即墨案〞在的一些瑕疵婚姻强行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有人便据此认为行政诉讼可以解决瑕疵婚姻。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且不说其受理和撤销婚姻是否正确或符合法律,假设所受理和撤销的某一婚姻没有法律障碍,那也仅仅是一种巧合,属于“歪打正着〞。因为所谓行政诉讼可以解决瑕疵婚姻往往具有偶然性,即只有在某些特定条件才有可能。这些特殊条件至少有:第一,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存在过错或。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存在过错或,将这样的案件作为行政案件,登记机关那么成为“无责被告〞。这样的行政审判显然偏离了行政诉讼的宗旨,丧失了行政审判监视行政机关的意义。第二,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行政诉讼期限,行政诉讼那么无法受理。第三,婚姻登记行为属于足以否认其婚姻效力的情形。如果行为缺乏以否认其婚姻效力,行政诉讼既要确认行政行为,又要确认婚姻有效,其判决功能难以实现。第四,不存在与之相关的其他婚姻形态需要同时确认的情形。如果在同一婚姻中存在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两种穿插形态,撤销登记婚姻时,需要对事实婚姻进展确认;或者登记离婚后一方再婚,是否撤销离婚登记,那么需要对再婚是否善意进展判断后才能决定时,对此,行政诉讼那么不具有这种功能,根本无法承载此类诉讼案件。第五,不存在民政机关拒不举证、拒不到庭等情形。如果存在民政机关拒不举证、拒不到庭情形,按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那么将直接认定婚姻登记缺乏根据而撤销登记。这可能导致不应当撤销的婚姻被撤销。然而,在婚姻登记瑕疵案件中,同时具备上述几种情形的案件并不多。据我统计分析,有90%以上的案件,行政登记机关尽到了法定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或行为;有95%以上的案件超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效;有80%以上的婚姻瑕疵,不影响婚姻效力;在瑕疵婚姻中,不乏有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穿插并存、登记离婚后再婚的现象;民政机关拒不举证、拒不到庭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那么,在上述登记机关无过错等诸多情形中都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或者行政诉讼无法解决。.word.zl. -.作为解决某一具体纠纷的诉讼机制,不仅要与其性质相符,而且必须适用于某类纠纷的全部情形,具有普遍适用价值或指导意义。瑕疵婚姻行政诉讼不仅与其性质不合,而且只能适用少数特殊情况,这样的诉讼机制或制度,显然无法承载或完成其应有的诉讼使命,不具有担当某一具体纠纷诉讼制度的合法“资格〞,不符合一项诉讼制度存在的价值,不能成为解决瑕疵婚姻纠纷的选择机制。“即墨案〞也存在行政机关无过错和超过行政诉讼时效等问题。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是难以进入行政诉讼的。〔二〕瑕疵婚姻行政诉讼的缺陷无法通过修改法律解决行政诉讼解决瑕疵婚姻存在法律障碍和功能障碍,而且法律障碍和功能性障碍都是无法逾越的。特别是功能性障碍,无法通过修改法律克制。因为行政诉讼可供修改的容就是诉讼时效。但修改诉讼时效,不仅会与行政诉讼时效的性质不吻合,而且婚姻效力纠纷应当由民事调整,而且民事诉讼法可以调整,仅仅为了使行政诉讼能多管民事案件而修改诉讼时效,完全没有必要。更为重要的是,即使修改了诉讼时效,还有登记机关无过错案件,又怎么修改后符合行政案件的性质?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判断标准又如何修改?是否为了审理瑕疵婚姻纠纷,修改行政诉讼的性质和功能,使行政诉讼完全与民事诉讼接轨,成为“民事行政诉讼法〞?因而,行政诉讼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纠纷是本质性的或功能性的障碍,无法通过修改法律解决。〔三〕在行政诉讼中对婚姻效力进展实质审查亦不可取有人主,为了适用瑕疵婚姻纠纷的需要,将行政诉讼由形式审查转变为实质审查。这种主用意虽好,但婚姻行政诉讼由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转变,实际上是行政审判向民事审判转变,改变了行政诉讼根本性质和原那么。因婚姻效力纠纷改变行政诉讼的根本性质是不可取的,而且仍然存在着诸多障碍无法克制。〔四〕民事诉讼可以有效解决瑕疵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瑕疵婚姻效力纠纷与其相比,只是在实体处理结果上有所区别而已,在程序并无区别。因而,在现行法律体制下,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瑕疵婚姻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据和理论根底,而且比行政诉讼具有明显的正当性和优越性,实践中也有不少这方面的判例。有关这个不再赘述,可参考王礼仁?应当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人民司法?2021年13期〕;王礼仁?解决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打架〞之路径?〔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2021年2期〕;王礼仁等?借用他人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与效力判断?〔?人民法院报?,2021年11月11日第七版〕;王礼仁?<婚姻法>解释〔三〕生产出来的第一个错案?;等等。四、“即墨案〞的实体处理尚可研究.word.zl. -.关于瑕疵婚姻的实体处理这里不作具体讨论,我在?<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第三条等相关条文中提出了处理意见,可供参考。对于使用虚假身份结婚是否应当撤销,值得研究。特别是提供“即墨案〞的作者认为,“使用虚假明办理的结婚登记应予撤销〞的观点,更值得斟酌。本文中也列举了三个因故互换结婚的案例,是否应当撤销,也可供讨论。这里还提供一个“失散红军用虚假结婚是否有效〞案,供大家研究参考。籍的老红军苟金元,1936年10月随红军西路军西征,1937年4月在西路军的最后一次战斗中被冲散了,苟金元因此与部队失去联系,在追赶大部队无望,又在敌人搜捕的情况下,便改名换姓“王子玉〞,后在当地取妻生养儿女。直到1966年在四清工作组的发动下,才将隐姓埋名18年的名字“王子玉〞正式更名为苟金元,子女们也随之改为苟姓。使用虚假身份结婚的原因和情形十分复杂,多达几十种,包括因结婚受到他人干预,无法使用自己登记结婚,被迫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情形。认定使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效力,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此,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有论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文件解读?2021年第12期发表了约1.2万字的文章,即?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与效力判断?,可供参考。尽管我不能说“即墨案〞的实体处理是错误的,但绝对不能作为“例〞使用。此外,“即墨案〞在其他方面也还有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比方,结婚证只是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之一,婚姻关系及其效力并不能完全由结婚证决定。结婚证有瑕疵〔容填写遗漏、错误〕或者结婚证丧失,但婚姻登记事实清楚,档案资料所反映的婚姻登记程序和实体合法,其婚姻仍然成立有效。因而,“结婚证〞是否属于程序瑕疵婚姻直接审查和判决的对象?能否把“结婚证〞作为判决撤销的容,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总之,“即墨案〞的诉讼程序明显存在问题,实体处理也有待研究,不能作为“案例指导〞供司法效仿。:免费法律咨询 .word.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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