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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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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报复网络举报人刑法分析【摘要】网络举报作为一种新型举报方式,是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却屡屡发生。由于复杂的社会环境,不法分子所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往往隐秘而千变万化,根据其行为主体、手段、对象等各方面差异,对其刑法定性时有可能会涉及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故在对这些打击报复行为进行刑法定性时,不能一味地把所有的打击报复行为均界定为报复陷害罪,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打击报复;网络举报;刑法分析 第7页共7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
2、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网络举报作为一种新型的举报方式,在国家反腐倡廉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举报已经成为人们检举揭发贪污、腐败的重要方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事件屡屡发生。有学者指出,在所有检察举报人之中,大约70%的举报人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1]。在司法实践中,不法分子为达到报复网络举报人的目的,采用的打击报复方式千变万化,故对其行为进行刑法定性时,不能简单的把一切打击报复行为定性为报复陷害罪,而应当根据其行为的主体、对象、手段等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文章在分析各类打击
3、报复行为的行为主体、对象、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刑法“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对常见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做一个构成分析,以更好地界定各类打击报复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网络举报的作用。 1报复陷害罪 第7页共7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申诉人、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报复陷害罪是刑法专门保护举报人不受报复陷害而规定的罪名,虽然这是一个专门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能满足报复陷害构成要件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并
4、不多见,究其原因是该罪名须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首先,本罪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在行为主体上已经进行了范围限定,即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次,在客观方面,本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批评人、申诉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此外,本罪的对象属于特殊对象,即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故如果实施对象为其他普通对象亦不能构成本罪。在
5、司法实践中,不法分子诡计多端,为了达到打击报复目的又尽可能逃避法律制裁而想尽一切办法,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往往选择举报人的亲属、孩子作为报复对象,以达到其打击报复目的,此类打击报复行为由于对象上的不适合不能构成报复陷害罪。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主体、客观方面、犯罪对象上的特殊要求,才有可能将打击报复网络举报人的行为定性为报复陷害罪。值得注意的是,对本罪罪状中的“报复陷害”,应当做一个扩大解释。这里的“报复陷害”主要表现为政治或经济上的打压,如降职、降级、调离岗位等,其侵犯的客体仅是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举报权,而不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身权利,例如某派出所长黄某为报复网络举报
6、人张某,滥用职权将张某非法拘留,则派出所长黄某的打击报复行为不属于报复陷害罪,而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2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7页共7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与报复陷害罪一样,打击报复证人罪亦要求行为人带有打击报复的目的,但其实施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此外,从本罪的罪状可以看出,本罪的对象只限定于“证人”,因此是否构成本罪主要看其对象是否为“证人”,如果不属于证人则不能构成该罪
7、。例如李某通过镇政府网站举报本镇干部周某违纪,导致周某被停职反省,周某通过他人得知是长期对自己不满的李某所为,于是纠集几个朋友对李某进行一顿毒打,造成李某重伤。在这个案例中,周某对李某毒打带有明显的打击报复目地,但是周某打击、报复行为不能界定为打击报复证人罪,因为李某对周某的举报不属于诉讼程序,故而李某也不属于诉讼过程中的证人,因此在对周某的行为定罪时,不宜定为打击报复证人罪。对于本罪对象“证人”的界定,笔者认为有必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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