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打击报复证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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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打击报复证人罪目录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和主体特征…………………4(一)犯罪客体……………………4(二)犯罪对象5(三)犯罪主体7(四)犯罪客观方面…………………8(五)犯罪主观方面…………………8二、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是否有时间限制…………………7三、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10(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0(二)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10(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10四、本罪与其它罪法条竞合时的法律适用…………………11(一)包容竞合11(二)交互竞合11内容摘要证人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证人证言同诉讼中的其它证据相比,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和不可替代性。在过去的司法

2、实践中,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改变过去只宣读证人证言的传统作法,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新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亦同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但是从刑事和民事审判实践来看,证人出庭难是一个严重困扰审判方式改革的问题。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很复杂,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证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这种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第308条增设了打击报复证人罪,目的就在于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消除其作证顾

3、虑,以配合诉讼程序中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得到顺利实施,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新刑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该罪的设定,对于保护证人的诉讼权益,鼓励证人依法作证,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司法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本罪的成立是否受时间限制以及本罪与其他罪法条竞合时的法律适用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关键词:打击报复证人主体犯罪对象法条竞合证人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证人证言同诉讼中的其它证据相比,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迫害的事件。修订后的刑事诉

4、讼法改变过去只宣读证人证言的传统作法,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新的但是从新审判方式的实践来看,证人出庭难是一个严重困扰审判方式改革的问题。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很复杂,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证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这种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第308条增设了打击报复证人罪,目的就在于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消除其作证顾虑,以配合诉讼程序中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得到顺利实施。新刑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该罪的设定,对于保护证人的诉讼权益,鼓励证人依法作证,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司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

5、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本罪的成立是否受时间限制以及本罪与其他罪法条竞合时的法律适用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和犯罪特征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在罪状上已经反映出来,即第一,行为特征是“打击”,第二,目的是“报复”,第三,对象是“证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点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以下对此做一分析。(一)犯罪客体。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刑法条文未作明确规定,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并因此对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妨害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

6、的正常活动②。比较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符合妨害司法罪的特征。原因有三,第一,从本罪设立的目的来看,是为了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消除其作证的顾虑,以配合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确保各类案件的顺利侦破和公正审判。而第二种观点显然把本罪立法的目的理解为保护公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忽视了保护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目的。第二,妨害司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即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构为公安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不包括其它国家机关。显然第二种观点不符合妨害司法罪的特征。第三,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

7、、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方面,但并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公民民主权利的打击报复,应为报复陷害罪的侵害客体,而不是本罪的客体。因此,笔者认为本罪侵犯的寄客体,是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并因此对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妨害。(二)犯罪对象。本罪侵犯的对象,刑法第308条规定比较明确:本罪行为人打击报复的对象仅限于证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如何理解证人却发生了分歧,观点有二:一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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