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公费医疗报销手册2009年版

南京市玄武区公费医疗报销手册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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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玄武区公费医疗报销手册2009年版[日期:2009-09-21]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南京市玄武区公费医疗报销手册(2009年版)一报销原则(一)公费医疗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公费医疗是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公费医疗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证享受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使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控制超财力消费,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区经济建设服务。(二)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报销有范围、就诊须定点、年初发备用、节约有奖励、个人先付现、报销按规定、超支三方担、挂钩按工龄、门诊特殊要审

2、批。二报销范围(三)可以报销的医药费1、经市以上物价、卫生、财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并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费。2、《南京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1999年版)、《2006年南京市增加的含自付比例的公费医疗药品》和2009年南京市《新增市公费医疗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内的符合规定用量的药品费(附件一)。3、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4、因急危重症不能赴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经区公费办同意就近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5、外出期间,因急症在当地(国内)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6、按规定批准转外地医疗

3、机构就医的医药费。7、按规定批准的家庭病床的医药费。三非公费医疗报销的范围(四)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的医疗机构1、非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2、未经批准转诊的医疗机构。3、范围外的部队医院、外地医院、康复医院、各种养老院、社会办医、民营医疗机构等。4、自行选择的其他医疗机构。(五)不予报销的药品费1、《南京市玄武区公费医疗报销手册》规定范围以外的各种药品费。2、用于科研项目的药品费(包括注有试字号的药品)。3、各种会议用药,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等药品费。4、各种预防接种用药、各种避孕用药、各种预防保健用药(包括注有健字号、食字

4、号药品)、各种护肤防护用药、各种异型包装药品费。5、未经医疗单位证明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的外购药、自购药品费。(六)门诊不能报销的费用1、各种挂号费、咨询费、健康教育费、各种健康体检费、出诊费、会诊费、访视费、就医路费、救护车各种费用、中药材加工费、单独配置的膏剂丸剂(所有费用)、气功治疗费、空调费、取暖费、镶牙、牙齿美容、各种口腔修复、各种假牙、洁牙费、配镜、验光费,各种整(美)容、整形手术等均不属于报销范围。2、一次处方的一种药品超出规定数量的药品费(急性病三天量、慢性病七天量、中药汤剂不超过七付,部分慢性病及某些特殊疾

5、病的口服药不超过15日量)。(七)住院不能报销的费用1、超出规定标准的床位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康复医疗的住院床位费;2、各种生活费用(如伙食费、营养费、陪护费、护工费、生活特护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等);3、一次性生活用品(如盆、尿壶、尿垫、床单、垃圾袋等);4、其他各种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如输血附加费、煎药费、音娱疗费、公物赔偿费、手术光盘费、复制片费、特需服务费、无陪护理费、医疗保险费、死亡善后服务费等)。(八)目前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1、未经市以上物价部门书面批准收费的新诊疗项目。2、卫生部、财政部规定

6、暂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大型医疗设备诊疗项目等(如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X-刀、γ-刀)、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CEBCT,超高速CTUFCT)、胶囊胃镜、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项目)。3、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不孕不育症的检查及治疗费。(九)不能报销的医疗器具1、各种矫形器具(如钢丝背心、钢头颈、转腰、拐杖、畸形鞋垫、假肢、假眼等)。2、各种托具(如胃托、肾托、牙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等)。3、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药枕、健身健美用具。4、其他器具(如药枕、避孕用具、胰岛素注射笔、胰岛

7、素注射器、放疗面膜等)。(十)其他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1、商业发票、非正规医院发票。2、跨年度个人医疗费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当年的医药费必须在11月30日报销截止日前结清,不得跨入下个年度。3、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4、诊治性病的医药费用。5、享受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6、享受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的医疗费。7、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进入公费医疗报销的其他费用,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四报销政策(十一)公

8、费医疗备用金与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按上年度11月30日核定的享受人员为对象,以在职人员600元/人,退休人员700元/人,特约人员1000元/人为年定额(备用金)标准,由区财政核拨至单位,单位核发到人。年定额有结余的,其节余部分归个人。特约医疗享受人员由区公费办根据医院提供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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