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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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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监督面临的难题及其对策从行政监督领域中存在的难题看,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还有相当艰难的路要走。1.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生过程和产生结果是司法监督的死角。依法行政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依法行政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要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二是政府一旦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能依法予以纠正;三是应该由政府负责做而政府不做的失职行为,法律能及时的制裁并给予责任追究。依法行政,强调的是法律在约束行政行为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法的严肃性和法的权威性既体现在政府的行为依据上,又体现在纠正偏差行政行
2、为的能力上。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要受到法律的监督,政府违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既然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那么,其产生的过程和结果都有个法律认定的问题。比如,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权限和办事程序,是否经过了论证、规划、起草、协商、讨论、协调、审查、审批、备案、公布等等,都应该受到法律监督。2.司法权和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滞后。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由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所形成的全社会都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值得研究的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争议,这种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方式,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可以以国家名
3、义强制被管理者服从,政府官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拥有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3.公众监督权力没有被置于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公众监督权力是民间的个体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在监督效果上无法直接对监督对象的违法后果实行惩治。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控制性,以及司法和执法部门受利益驱使容易产生腐败,使公众的监督权力非常容易流于形式。另外,公众监督权力在行使的时间上,都是在公
4、共权行使违规后对其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在权力行使前的预防阶段,行使中的控制阶段,公共权力的拥有者不愿受到监督,公民个人不知道情况不能监督,知情者看到监督风险太大不敢监督,社会其它监督机构形不成合力无法监督。4.行政权力过分集中给政府官员腐败埋下祸根。行政权的运行采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在权力运行中"家长制"的现象十分严重。这种权力运行的异化问题出在权力运用的过程之中:一是在权力的授予环节上,存在着暗箱政务;二是在权力的使用环节上,信息错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积极介入社会资源分配的做法,导致了企业行为的扭曲。当政府掌握着资源配置生杀大权时,试图谋
5、取某种私利或特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其首要任务就不再是通过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到市场上争取,而是以各种手段去拉拢收买控制资源的政府官员和部门,通过走捷径去获取利益。5.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为不受人民司法的监督。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设在政府系统内部,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行使行政监察权,其监督的功能是:保障功能,从权力运行机制内部去规范和制约被监督者的行为;防范功能,防止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发生;控制功能,对偏离正轨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揭露惩戒功能,对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威慑护善功能,维护、保护、弘扬廉洁奉公行为。但是,监察权的行使不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独立性却弱化了这
6、些功能,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监察法》第4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即使由此引起了行政纠纷,也只能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监察部以复核决定的方式予以最终解决,而不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监督的方式解决。这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永远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权的相对人即使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最终裁决",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行政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的《行政监察法》虽然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是,其规
7、定并没有解决一级政府组织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受到监督的问题。《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能规定是只能对本级政府任命的公务员实施监督,本级政府的领导成员由上级政府的监察机关实施监察,这就形成了权力行使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本级监察机关眼里是垂直上级,对其无权行使监察权,他们只能由上级监察部门对其监察。而他们的上级对其知情的程度和监察的力度却没有硬性规定,这种监督的后果是给行政权滥用留下了空间。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内部有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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